“1501年10月30日晚上,在教皇宫殿中举行了一次宴会。50名颇有名望的艺妓出席了宴会。宴会之后,艺妓就和教士们以及其他出席者大跳其舞。起初,艺妓们穿着衣服跳,后来就脱光了衣服跳。餐桌撤走后,人们将本来放在桌子上的蜡烛分竖在地板上,并将栗子撒在地上,让裸着身子的艺妓满地乱爬,抢拾栗子,教皇、公爵等人则在一旁兴致勃勃地观看。最后,人们又取出丝织斗篷、紧身裤和胸针之类的物品,奖励那些抢拾栗子最多的妓女,教皇和他的儿子则是裁判。

第三章人的性行为的扭曲古代社会的纵欲4

蒙田在他的论文集中说:“亚拉冈女王下了判决,根据判决,她为了把正当婚姻所必具的规范传给后世,规定一天六次,以作为正常需要的界限。”这个判决使医生们为之瞠目,他们简直无法估计女王究竟有多大的“胃口”。

可是,历史上往往有一些例外的奇异现象,在人类的老祖宗们取得了“近亲不婚”的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以后,后世还是存在少数人的、特殊的近亲相交以致乱伦的现象。例如,埃及第十八王朝的阿美诺菲四世,自称“神秘法老”,他的确很“神秘”:第一任妻子居然是他的母亲娣娣,第二任妻子是他的表妹妮弗瑞娣娣,第三、四任妻子和他没有血亲关系,第五任妻子则是他和妮弗瑞娣娣生的女儿。王室血亲乱伦较普遍地存在于古埃及,阿美诺菲四世的婚姻不过是一个缩影。再如,南美的印加帝国王室也盛行乱伦婚姻,国王通常和自己的姊妹结婚。

原始初民的生殖器崇拜是和性交崇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思考,人们就会认识到性交所产生的快乐是男女两性生殖器相接触的结果。但是,他们不认为生殖器是自己身体的一部分,而认为它是一种独立于自身之外的器物,并具有神性和神奇的力量,从而对它顶礼膜拜。应该说明的是,这种生殖器崇拜和性交崇拜一样,也不带有什么猥亵的意思,而充满了纯洁、庄严和神圣,同时具有时代审美价值。这是因为,古人认为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并没有因为他们裸体而感到羞耻。所以,用男性或女性的生殖器官作为生命力和创造力的象征,就是十分自然和可以理解的了。

正文日本现代性教育的先驱山本宣治

唐寅所作的一般仕女画,至今传世的有《孟宫蜀妓图》《班姬团扇图》《嫦娥奔月图》等,但其大幅绢本的秘戏图至今已不复见,只是在古籍中留下几首清人题唐寅春宫画的诗作,如“鸡头(乳房)嫩如何?莲船(三寸金莲)仅盈握;鸳鸯不足羡,深闺乐正多。”“清风明月无从觅,且探桃源洞底春”等,让后人去想像、描摹。

平安时代除了“白拍子”“傀儡子”以外,还有“桂女”“汤女”“长者”和停船场的“游女”等不同形式的*。“桂女”和我国的营妓相似,主要为军人卖淫。“汤女”则主要在温泉场活动。“长者”是在驿路范围内以来往过客为对象的*。

看起来似乎十分“温、良、恭、俭、让”的中国人并不例外。尽管在古代礼仪甚多,甚至形成繁文缛节,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出现尽情的性宣泄和性狂欢,这时,什么“长幼有序”“男女授受不亲”统统不见了。在宴会上,有时可以看到“借酒装疯”的现象,借助喝酒,说了一些失礼的话,甚至对女眷无礼,人们往往也会以“酒后失态”为由加以原谅。这种情况,在日本也比较普遍。中国的“闹新房”是又一个典型的例子,“三天无大小”,在新婚的这三天中,亲友们可以无论长幼,尽情地捉弄、调戏新娘,不受任何礼仪所限。云南有一座石宝山,直到20世纪,当地还有这样的风俗,在每年中秋节的前后三天中,男男女女都可以上山狂欢、过夜,和不认识的异性发生性关系,不以为耻,不以为怪,所以当地也有“好人不上石宝山”之说。

1902年,涩泽荣一来到了他向往已久的美国,在旧金山登陆之后兴致勃勃地走到金门公园的海水浴场,却看到门口一个告示牌上赫然写着:“禁止日本人在此游泳。”这使对美国满怀好感的涩泽荣一大感屈辱,于是他询问当时在旧金山的日本领事上野季三郎,美国人为何要立这样的告示牌?领事告诉他:“移民到美国来的日本青年到这里来游泳时,看到有美国妇女也在其间,就潜入水中去扯人家的腿。由于这类的恶作剧不少,所以就挂上了这个告示牌。”

《日本人的“色道”》

性的历程第三章:贵族帝国时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时期)掌故(6)

“存天理,去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些在当时都只是口号,只是宣传。

济北王侍者韩女生病了,症状是腰背痛,全身发寒热,很多医生都治不好。汉代的名医淳于意经过诊脉认为她得病的原因竟然是“欲男子而不可得也”。

故事里头描写的显然是一对平民夫妻,可是他们居然商量着买妾进门,这意味着,在市场上妾的价格不高,当然可能要比一百束布匹高一些,但也高不到哪里去。

今天通用的文字“且”,就是男根的象形。不论是在甲骨文还是金文之中,虽笔画有异,形态则一。根据造字原则,“祖”字的由来是“示”在左边为神祇,“且”在右边为男根,合在一起,便是以男根祭神之意。

如果说,以上禁令还有一些出自人们健康考虑的话,那么有许多不准性交的日子完全是出自宗教节期的原因了。基督教初创时,一般只规定复活节前后为禁止性交期,但是以后越来越繁琐了。到了公元7世纪是这样规定的:星期四要禁欲,以纪念耶稣的被捕;星期五也要禁欲,以纪念耶稣的受难;星期六为了纪念圣母玛利亚,星期日为了纪念耶稣复活,星期一为了纪念死者,也都应该禁欲。这一来,只有星期二、三(全年共约104天)可以过夫妻性生活了,但是这104天又有很多落在节日及及斋戒期中,例如复活节、圣灵降临节、圣诞节前40天,圣餐日的前七天、五天或三天……也都要禁欲,这样,一年365天中可以过性生活的日子就所剩无几了。

宗教节期的禁欲在欧洲流传很久,某些基督教的忠实信徒认真恪守。加西亚·马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描写了一个女天主教徒,她结婚时身上带着一张有金色小钥匙的年历,她的精神导师(一个教士)用紫墨水画出了克制性欲的日子,统计下来,一年只有42天可以和丈夫性交。如果她一旦怀孕生育,那么在断奶之前的几年中,她实际上就是“贞洁的修女”了。

这样的宗教节期禁欲,在广大民众中显然是难以普及、难以行得通的,开始时有些人阳奉阴违,后来干脆公开对抗。例如15世纪的阿拉贡女王就曾下令:丈夫要求和妻子性交,每天不得超过六次。看来这不是一道禁令,实际上是一道宣告性交自由令,在通常情况下,谁又能一天和妻子性交六次呢?只要在这六次的范围内,那就自由吧!同时,从11世纪起,教会不得不顺应人们的宗教狂热日益消退的现实,转而强调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禁忌,例如教皇格里戈里十一世的改革就是如此。而宗教的节期禁忌到16世纪时,已减少为每年140天左右了。

第三章人的性行为的扭曲从纵欲走向禁欲4

基督教极力反对“反常性行为”,这是性禁欲的“规范”中最突出的一点,也是基督教性道德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反常性行为”的内容大致有三:一是违反性的“惟生殖目的论”的行为,如手淫、梦遗、性交中断、体外排精等;二是有可能给人以特殊感受或快乐的性行为,主要指除了男上位以外的任何其他性交体位,以及不针对阴道的各种性摩擦如口交、肛交等;三是各种形式的同性恋,这是教会最深恶痛绝的。

遗精本来是男子的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但是因为它显然地和生育无关,所以在当时被视为有罪的,而且是牧师们需要经常处理的一种“罪”,但是这种“罪”实在是太普遍了,连接近上帝的教士有时也难幸免。

再重一些的是与现代避孕相似的性行为,这是就后果而言,不是就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而言的。性交中断或体外排精必须苦修赎罪二至十年,按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怀孕后40天内的自然流产也是犯罪,但处罚比人为避孕稍轻。但任何形式的人工流产都等于三倍的谋杀罪。为了反对婚前或婚外性交,婚外性交中断的避孕处罚正好反过来,如果没有私生子,苦修一年即可,如果有了私生子,则须苦修三年。

更重一些的罪行则是既有避孕效果,又有寻求快乐的刺激动机的“反常体位”性交和肛交、口交。在公元590年到850年的基督教文献中,把“反常体位”性交定义为“狗一样地”“从后面性交”。当时记载:“若某男与其妻从后边性交,初犯者苦修40天。”肛交常被后人和后入位性交混同起来,其实它受罚更重。当时有两例对肛交者的判决:一例判10年苦修赎罪,另一例判15年。口交在基督教义的性准则中比较含糊,有谁对谁的口交,射精与否,受精的一方把精液咽下与否,偶犯还是惯犯等区别。当时有一例判决是,男子把精液射入一个女人的嘴里,应判苦修三年;若他们已成习惯,则判罪七年。对同性恋者的处罚最重,直至死刑与火刑。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性交是人的隐私,一般不会有第三者在场,用什么方式性交等等怎么会被发现而被判罪呢?有些情况是被人发现后揭发,或被人诬告;但更多的情况是自己坦白交待,即去教堂忏悔。在忏悔室里,神父用各种方法诱使教徒谈他们的性生活细节,然后反过来加罪。对于这些询问内容,教会还把他们的询问经验汇编成《询问指南》,其内容之怪异实在令人难以想像。今人也许会想,这些教徒怎么这么傻,自己忏悔,自投罗网,自受其害。其实,不要说古人了,20世纪这种“虔诚的傻瓜”也还是有不少的。

关于性禁忌,最突出、最严酷的是欧洲的中世纪,欧洲中世纪的禁欲又是最虚伪的,它往往和纵欲联系在一起,在禁欲的后面却正是强烈的欲望本身,恐惧与畏避后面恰恰就是诱惑与向往。世间许多宗教都是禁欲的,它们都要求抛开尘世的欲念,实质上这往往是在肉欲方面的过激行动。许多虔诚的信徒,往往都体会到了肉欲的强烈诱惑,然后再压抑这种邪念而表现出一种超脱的畏避。当他们揭开了这层宗教的外衣、突破了教规的限制以后,他们泄欲的要求将大大超过俗人。所以,伴随着禁欲的高压,常常有泄欲的疯狂。

中世纪末和文艺复兴初期的许多杰出的文学作品也揭露了这个实质,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卜迦丘的《十日谈》。书中大量的故事都是描写僧侣、教士压抑下的性苦闷,然后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和善男信女寻欢以及这种偷情的疯狂性。作者的伟大之处正在于既揭露、讽刺、鞭挞这种畸形的性现象,又没有把性关系一概斥为人性卑劣方面。他认为这些僧侣、教士的罪过,不在于他们享受世间欢乐的渴望,而是在于道德的伪善和言行相悖。许多揭露的效果是任何说教的方式所难以达到的。作品中那一个个耽于肉欲的形象,实质上是生活在中世纪精神痛苦、心灵扭曲的人们的生动写照。

在16世纪以后出现的清教徒,使性禁欲变本加厉地加强了。在禁令森严的清教国家,民众的生活随时可能受到侵扰。各种松弛一下精神的活动会全部受到压制,不能跳舞、唱歌和喝酒,五朔节、复活节和圣诞节的狂欢活动也被禁止,所有的措施都使人保持一种抑郁沉闷的生活格调。星期三和星期日,人们必须去教堂,否则将受到惩罚。无论男女,星期五都不准吃肉,不准相互嬉笑。清教徒禁止一切有关上帝的言论,也不得谈及性,不得使用一切与污物有关的词句,辱骂更是犯了重罪。

对于衣着,也有严格的规定。清教禁止穿着令人感到轻松愉快的衣服;男女傧相如果把新娘打扮得太漂亮,就可能遭到逮捕。男女服装应有鲜明的区别,以便让人一眼就能分辨。

17至18世纪的欧洲,性禁欲似乎稍淡了一些,但是到了19世纪的维多利亚时代,性禁欲之风又席卷欧美了。

第三章人的性行为的扭曲从纵欲走向禁欲5

斯蒂芬·茨威格在他名为《昨天的世界》的回忆录里描写了这个时期维也纳生活的窒息:到处都是从已经逝去的时代继承下来的礼节,市民习气和骑士风度沆瀣一气,对男子的教育和对女子的教育相去千里。私生活受到严格的半市民半贵族式的道德限制,一个女人为了运动而穿上一条长裤也会被看成是罪过。“礼貌”甚至从词典中删去了那些使人联想到肉体的“不光彩”部分的词汇,在公共场合中谈话都只能用“体面”的词语,例如,没有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肯说“紧身裤”这个词,如果不得不提到这件对当时的道德来说是十分“危险”的物品时,她们只能用一个模糊的字眼“下衣”,或者用一个更含混不清的概念。

当时,妇女如果生病,在有女伴在场陪伴的情况下,可以请医生(当时没有女医生)诊疗,但是她只能指着人体模型告诉医生她哪里在痛,医生也只能以猜测进行治疗,除非是非常严重的病例,否则决不准做妇产科方面的检查。1852年,美国费城的一位医学教授甚至为“美国妇女愿忍受身体上的极度痛苦和危险,也不愿将自己赤裸裸地暴露在人面前”而感到骄傲,他认为这是“美国妇女道德的精致表现”。

性禁欲造成了许多严重后果,往往是在性禁欲的压力下,畸形的性欲会像瘟疫一样地蔓延开来,纵欲始终与禁欲并存。同时,有些人即使没有走这另一个极端,长期的性压抑也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反常,“色欲幻想”即为一例。在中古欧洲,社会上流行一种“梦魔”的怪现象。女子遇到的男梦魔称为incubus,男子遇到的女梦魔称为suubus,梦魔会在夜间侵入室内和人性交。早在9世纪有一位大主教就记载了梦魔有时会化身成女子所爱的男士,让女子受骗失身;他还提到有个修女饱受梦魔的折磨,最后由牧师驱魔后才告平静的事例。这方面的记载,以前只是散见性的,到了12世纪以后,梦魔骚扰的案例却一下子多了起来,成为编年纪事录中的主要内容。其实,分析起来,一种情况是借装神弄鬼以“行淫”,更多的情况是长期禁欲后出现的性幻觉。

基督教的性禁欲主义可谓源远流长,影响深远,一直到19世纪甚至20世纪初期,仍旧可以看到性禁欲主义的幽灵在徘徊。即以俄国19世纪伟大的文学家列夫·托尔斯泰来说,也否定异性爱,在他的作品中,用艺术形象现实主义地再现生活的天才技巧同按基督教义进行的禁欲主义的软弱无力的道德说教掺杂在一起。托尔斯泰说:“即使结婚的双方以繁育人类为目的,结婚也无助于信奉上帝和为人们效劳。”他断然宣称,“结婚不是基督教的办法”,因为“耶稣从来没有结过婚”。托尔斯泰接受结婚的主张,同时又强调,应该把它看做是“一种需要弥补的罪过”。在托尔斯泰看来,夫妻只是在未受孕前可以有性关系,在受孕之后,夫妻就应该“避免一切肉体的诱惑”,“像兄妹一样生活”。

禁欲实在是压抑和扼杀人性的。

第三章人的性行为的扭曲人性在压制下的反抗1(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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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生命还是要贞操

基督教会既提倡性禁欲主义,就要有一批身体力行的“带头人”,这就是从公元2、3世纪开始出现,以后蔓延于整个中世纪的一大批神父、修士、修女、清教徒和苦行僧,他们提倡独身、绝欲和苦行,企图以此表明自己对上帝的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