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条件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点的存在。根据点的理论,在确定了与责任相适应的具体刑罚点之后,为了考虑
度的上限与下限,但不能ม出上限与下限也有人主张可以过下限。
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都似乎混淆了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é罚功能的关系。
而有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特别预ไ防论、一般预防论与两面预防论。2主要依靠刑
1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๗75年版,第4๒08๖页;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
关于如何判断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的问题,涉及到对犯罪构成本身的认识,对
否认教唆犯独立性说,也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了从属性说。从立
则与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相冲突。因为根据刑法第27条与第条的规定,
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由á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预ไ备行为ฦ,因而不
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等。5
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危险分配的法理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
任。因此,凡是遵循了行为规则的,都不应认定为ฦ轻信能够避免。
待可能ม性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它与结果责任相对。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实施的个人的行为ฦ对行为人进
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如同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一样,不具有刑é法意义。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判ศ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如果行为成立犯罪,
不仅犯罪客体的概念可以使用,而且单一客体、复杂客体、同类客体等概念仍然可以
出的子项,“方面”包含的因素า不一定是“要件”的内容。32๐由于犯罪构成是主客观
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们能够认识和评价它。如前说述,立法机关是先认
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总在展变化。承认犯罪的
判ศ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ม性;4事后提高法定
犯罪的其他分类标准,建立新的刑法分论体系;刑é法学总论的体系与刑é法总则ท的体系
399fnedlmnn语,转引白日新谷一幸:《关于19๗世纪前半期德国的犯罪与刑罚的考察》,载《大阪市立大学法学杂
构成。
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ฦ两ä种情况: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中的普
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异法律”指仅从形式上而言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实质上都
是刑法。2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如前述第1至
6种情况。17๕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理论分歧
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但适用哪一法条,则必须确立一定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一般将法条竞合分为四种情况:1特别ี关系,即一个行
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其适
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2补充关系,指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
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其适用原
则是基本法优于补充法。3吸收关系,指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
中ณ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
成的情况。其适用原则是完全法优于不完全法。4择一关系,指一个行为所符合的
数个ฐ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对此还没有明确的适
用原则。除了第1้种特别关系以外,对其他三种情况及处理原则还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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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些学者将法条竞合概括为四种情况:1独立竞合,指一个罪名概念的外
延为ฦ另一罪名概念的外延的一部分,而犯罪行为正适合于这一部分的情形。其适用原
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包容竞合,指一个ฐ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外
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๐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ຖ
法优于部分法。3交叉竞合,指两个罪名概ฐ念之间各有一部ຖ分外延相互重合。其适
用原则ท是重法优于轻法。4偏一竞合,指两个ฐ法条交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经出
重合范围的情形。其适用原则ท是基本法优于补充法。19
1้7对法条竞合还可能作其他分类,下面将介绍国内外的一些分类。
18以上参见日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é法总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2๐78页ษ以下。
1้9参见陈兴良主编:《刑é法各论的一般原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๗92年版,第403页以下;姜ä伟:《犯罪形态通论》.法
律出版社199๗4年版,第4๒14页以下。
本书认为,将法条竞合作上述复杂划分,未必符合立法与司法实践,事实上,上
述现象或者可归入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或者可归入想像竞合犯或吸收犯。例如,
持上述分类观点的人认为,放火烧毁工厂机器设备以泄愤而妨碍生产的,符合旧刑法
第10่6条与第125条,20่属包容竞合。但实际上可以将其认定为想像竞合犯。再如,
持上述分类观点的人认为旧刑法第1้13๑条与第133条是包容竞合,21้但实际上二者也
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又如,持上述分类观点的人认为,旧刑é法第1้06条与第132๐
条是偏一竞合,22但实际上行为人放火致他人死亡时,是想像竞合犯或结果加重犯。
二本书立场
本书认为,可以将所有的法条竞合概括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
如下:
1.一个行为ฦ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
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在上述情况下,之所以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ท论处,是由特别刑法与
普通刑法的关系决定的。普通刑法,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é法,特别刑法,是
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刑é法,特别ี刑法的效力,或者仅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仅
及于特定地域,或者仅及于特定犯罪。国家在普通刑法之外又制定特别刑法,是为了
惩治特定犯罪,保护特定的法益。其用意是将特定犯罪依特别ี刑处,从而对特定
的法益予以特殊保护。所以,行为ฦ符合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适用特别刑法,而不适
用普通刑é法。否则,特别刑法就丧失了应有意义。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
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同一法律内部条款之ใ间,也可能ม存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这种情况既ຂ会
生在普通刑é法之ใ内,也会生在特别ี刑é法之ใ内。普通条款是指在一般场合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