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ฦ。
区分要求、索要与勒索;如果认为ฦ对勒索ิ财物的行为ฦ定敲诈勒索罪,则会导致严重的
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客观方แ面必须ี是战时
为ฦ强迫卖淫罪。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๑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布。本罪主体既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关于本罪的主ว观要件,刑法理论上存
人作伪证,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应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能或者部ຖ分不能遵从该财物的本来用法进行使用的行为ฦ。根据这一学说,使他人鱼池
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4๒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ม够
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行为ฦ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ฦ,暴力行为ฦ致人昏迷或者死亡,
求行为人认识到เ所告的确实是虚假的犯罪事实?换言之ใ,行为ฦ人认识到所告的可
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qiangjian一般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
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先,欺骗不能ม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
张对牵连犯实行并罚,也不能对此处所讨论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ฦ,对牵连
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๓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行为不成立本罪。表面上看,刑法只要求销毁行为出于故意,事实上隐匿行为也必须
品冒充合格产品。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
着水流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丧失控制,此时应认定为ฦ决水罪的既遂。
如军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ฦ,既符合刑法第4๒33๑条的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犯
犯罪构成作了一般规定,但仅仅根据总则ท的规定还不能完全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因
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根据刑é法第8๖1
加,也还是无期徒刑。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é与死刑é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
么,点的理论的实际意义แ便减少。另一方面,即使确定了一个具体的点,但在考虑预
2.应当把握死刑é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ม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
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对付犯罪的手段,这也说明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
担刑é事责任,另一部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
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ฦ人在实施犯罪行为ฦ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
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
地套用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概ฐ念。当然,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的,就具有自动性,不能因为妇女来月经是行为ฦ人没有预见到的事实,就认定为ฦ意志
7事实上,由于受犯罪本质特征的制ๆ约以及证明的难度大等原因,实践中ณ处罚犯罪预ไ备的情况并不多见。
以上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义,但并非凡是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
民法院2๐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以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
态度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但是,一方แ面,刑é事法与民事法相分离,以死刑为中
一种能力的,属于没有犯罪能力。
主客观统一性。
将来的立法能否借鉴和参考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也必须慎重。因为在上述情况下,
的: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ฦ与犯罪结果之ใ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
价的,因此,对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对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与结构理解不同,就同一
5参见日町野朔:《刑法总论讲义案i》,信山社1995๓年第2๐版,第91้页以下。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é法用
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展变化的形势,就依赖解释。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言:
内容均归入刑é事责任论的内容。刑研究刑法本身,即研究刑法的概ฐ念、性质、地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子逃避处罚的,以本罪论处。1้1
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在于:1้本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而窝藏罪的主体为一般主ว体。2本罪行为ฦ表现为ฦ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
供便利ำ;窝藏罪表现为为ฦ犯罪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本罪与徇私枉法
罪中ณ的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行为的主要区别ี也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行为内容不同。
如果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则应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4๒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é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3๑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é。
1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1้9๗9๗1้年9月4日《关于严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๗98年5๓月8b《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
动车案件的规定》。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ฐ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法益
刑法第420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规定概括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危害性质与基
本特征,划ฐ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非罪的界ศ限,也划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犯罪
的界限。
刑法规定本类犯罪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
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ำ
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ำ益,理应受到เ特殊保护。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
反职责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原来是以单行条例的形式规定的,修订刑é法时将其纳入了刑法
典。不难看出,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军人这一特殊主ว体所实施的特定犯罪,故刑法分
则ท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实质上属于特别ี刑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