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ฦ。
qiangjian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qiaທngjian罪从重处罚。
骗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本书持否定回答。1第198条第1款第4项ำ、第5项ำ并
公司之ใ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甲在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公司索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
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๐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借枪支的,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的过要素,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有刑法上的根据。例如,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ม同时适用数个ฐ法条,只能适用其中ณ一个法条。
被判处拘役的,由á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
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é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处其他刑é罚的犯
责任刑的幅度内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是在责任刑点的周边考虑预防犯罪的
预防犯罪的需要,可以修正这个点,但不能过于偏离这个ฐ点。8
前所述,这一目的实际上是整个刑法的目的,刑法所规定的任何制度与措施ๅ都是为了
其次,将刑罚目的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在方上并无不妥之ใ处。应当认
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แ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会1998年第3๑版,第4๒69๗页;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๐00่1年版,第3๑11页以下。
的罪,对于教唆犯也应当处罚,换言之,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为ฦ
上言,本书主张共犯从属性说。但从解释论上说,还不能ม断定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ม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备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ม着手实行。
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例如,就有专用轨道
度。显然,如果对加害人提出的义务范围较广,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便窄;反之ใ,
5英鲁珀特特克克罗斯、菲利普aທ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๗1年版,第6๔7
行非难;它与团体责任实为株连相对。狭义的责任主ว义แ是指主ว观责任‘但不可将主ว观责任理解为主观归罪。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刑é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由,本书也在与同类客体相同的意义แ上使用同类法益的概念。
使用。例如,我们仍然可以说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定为犯罪。具体地说,立法机关主要考虑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行为的手段与其他情
定某种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再将其规定在刑é法中予以禁止。总
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é法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é法的规定适用
关于刑法学总论体系,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犯罪——刑
虽然密切联系,却并不完全相同。于是,关于刑法学体系的争论,从形式上说主ว要是
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๐必须实施ๅ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先,猥亵行为ฦ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ๅ的,伤害妇女的性
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ๅ”主要
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ฦ人或第三人对
之实施猥亵行为ฦ;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ๅ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
行实施ๅ猥亵行为ฦ;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ฦ。“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实
际上是指导致妇女产生了性的羞耻心。人类社会的展,使人们产生了性的羞耻感情,
形成了广义的性行为非公开化、性行为ฦ非强制性等准则。违反这些准则ท的猥亵行
为,使被害妇女产生性方面的耻辱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指猥亵行为
违反了妇女的意志,使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侵害。“违反性行为秩序”意味着
猥亵行为为ฦ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容忍,从现实来看,凡是违反广义的性行为诸准则ท
的行为,都是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ฦ前提,即使在非
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强制ๆ
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由于刑é法第237条第1้款明文将猥亵行
为ฦ与侮辱行为作了并列规定,故从刑法的规定形式来看,猥亵与侮辱是两种不同的行
为。但本书认为,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ฦ之外的一种行为。因为ฦ猥亵行为包
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ฦ秩序的一切行为,
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出这一范围;任何针ฤ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
行为ฦ,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
如果认为ฦ必须区分猥亵行为ฦ与侮辱行为,必然造成以下两ä种结局之一:其一,猥亵儿
童的是犯罪行为ฦ,但侮辱儿童的不是犯罪行为。这不合理。其二,猥亵儿童的是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