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参见顾永忠:《犯罪构成理论新探》,载《政坛》1985年第3期
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ม力、是否具有法定的主观罪过。如果其中有否定结论,
和犯罪主ว观要件。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
犯罪构成丧失了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的机能。31
是指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ฦ稳定。行为
种行为予以定罪的结论。因此,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成为ฦ类推制ๆ度存在的理论根据。”陈兴良:
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因为刑法适用上的溯及既ຂ往与刑事
较轻或者不处罚的情况下,对原来根据旧法所作的判决也必须改判为较轻的刑é罚或者
是新派的立场。刑法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存在激烈争论,但还没有形成学派之争。学
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基本原则,但事实上比较注重主ว观内容,与新派的主观主义แ观点没
法上的辨认控制ๆ能力,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ม力组成。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
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因而也可以称为认识能力。能够认识自己行为
的性质、后果与意义แ的,就是具有辨认能力会有程度的差异;反之ใ,则ท没有辨认
能力。控制能ม力,是指行为ฦ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ๅ特定行为的能ม力。行为人在犯
罪时,总是处于既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的状态,行为ฦ人在认识到特定行为的性质、
后果与意义แ后,能够控制ๆ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该行为时,就是有控制能ม力会有程度
的差异;反之,则没有控制能ม力。控制能ม力与心理学上所讲的作为意志品质的自制ๆ
力不是等同概念。自制力是控制自己的情感、爱好和冲动的能力,在道德体系中ณ,自
制ๆ力是可贵的品质。有自制力的人都具有控制能力,但有控制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自制
力。许多人是在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因缺乏็自制力而实施ๅ了犯罪行为。故不可将控制ๆ
能力与自制力相混淆。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ม力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辨认能
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ม力。控制能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ม力,有控制能ม力就表明行为人具
有辨认能力。但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精神病而丧失控制能力,刑é法认为ฦ这种情况
不具有实施犯罪的能力。刑法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辨认能ม力与控制能力,只具有其中
一种能力的,属于没有犯罪能力。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旧派将辨认控制ๆ能力责任能力理解为犯罪能力,
据此,没有辨认控制能ม力的行为ฦ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犯罪;新派则理解为ฦ刑罚适应能
力,所以,没有辨认控制ๆ能力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ฦ仍然是犯罪,只是因为ฦ没有刑罚
适应能力便不给予刑罚处罚。那ว么,能ม否将二者统一起来呢?即能否认为ฦ辨认控制能
力是犯罪能ม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的统一呢?本书以为,在这一点上不必调和旧ງ派与新派
的观点。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辨认控制ๆ能力,是指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控制
能力,这应是指犯罪行为ฦ能力;在行为ฦ时具有犯罪能ม力,当然也就表明行为人有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要件时,司法机关所要考虑的就
是行为人对所实施的特定行为ฦ有无辨认控制ๆ能ม力,并不考虑他有无刑罚适应能力,故
应认为辨认控制能ม力就是犯罪能ม力。如果说辨认控制ๆ能力是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
的统一,则意味着在认定犯罪时,还必须考察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否认识刑é罚的意义,
能否承受刑罚处罚,但似乎ๆ没有这种必要。将二者统—起来的观点,也不能说明具有
辨认控制能ม力的人在实施ๅ犯罪行为后立即丧失辨认控制能ม力丧失刑罚适应能ม力的
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难以回答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还是仅仅
不受刑罚处罚的问题。
辨认控制能ม力是自然人犯罪主ว体的质的条件。刑法之ใ所以要求犯罪主体具有辨认
控制能力,是基于以下理由á:先,人在具有相对意志自由的前提下所实施的行为,
才可能成立犯罪,否则ท就不是犯罪行为。但相对意志自由,以具有辨认控制能ม力为前
提;没有辨认控制能ม力的人,不可能有相对意志自由á。其次,对危害行为及其结果具
有故意或过失心理时才可能ม成立犯罪,而辨认控制能力是故意与过失的前提,没有辨
认能力就不可能有故意或过失的认识因素,没有控制能力就不可能有故意或过失的意
志因素。最后,辨认控制能ม力与法定年龄是既统一又矛盾的关系,有的人虽然达到了
法定年龄但由于患精神病而没有辨认控制能ม力,这就需要在法定年龄之外另规定辨认
控制能力。由于达到了法定年龄的人通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刑法仅从消极角度规
定辨认控制ๆ能力,即除因精神病而导致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以外,其他达到法定年龄
的人都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于是.在通常情况下,对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司
法机关毋需举证证明其具有辨认控制能ม力;只是在行为人患有精神病时,才需要查明
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ม力。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便可直
接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不必考察其辨认控制能力。所以,对辨认控制ๆ能力的考察以
行为ฦ人达到法定年龄为ฦ前提。
辨认控制能ม力实际上可以分为ฦ两类:一类是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辨认控制ๆ能力,另
一类是影响量刑的辨认控制ๆ能力。例如,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其行为不可能
成立犯罪;但尚未完全丧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其行为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肘,依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