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存在过,在它之前就不能有原因,这就使他必然说有一个永恒的存在体存在,尽管他

式地存在于观念的对象里;当这些东西在观念里边实际上不是象我们所领会的那个样子,

诺过的那样。

的东西,即:没有比他更伟大的东西能够被认识;

不过,这位伟大的人物接着说:然而一种东西客观地用它的观念而存在于理智之中

1的形状,而且除此之外,由于我的精神力量和精神内部的活动,我也把这三条线看成

念;单就这个观念之存在于我心里,或者具有这个观念的我是存在的,我就得出上帝是

我是一个在怀疑,在肯定,在否定,知道的很少,不知道的很多,在爱、在恨、在愿意、

来行动,光是考虑来、考虑去的话,那我就铸成大错了。1法文第二版:“并不是从今天起”。

欧洲近代哲学的创始人英国的培根可以说是欧洲近代哲学的预示者,尽管这种看法对

2“即他从他的精神里排除一切物体性的东西”,法文第二版是:“即他不得不从

他的精神里排除一切物体性的东西和取决于物体的东西”。

3见《前言》。

他说,由于,我知道凡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的东西,都能就象我领会的那样由上

帝产生,所以只要我能够清楚、明白地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一个别的东西,就足以

确定一个东西是和那一个东西有分别的或不相同,因为他们可以被分开,至少上帝的全

能可以把它们分开;至于是什么力量把它们分开,使它们被断定为不相同的东西的,这

倒没有关系。

所以,由于一方面我对我自己有一个清楚、分明的观念,即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

西而没有广延,而另一方面,我对于肉体有一个明白的观念,即它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

而不能思维,所以肯定的是:这个我,也就是说我的灵魂,即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东西,

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体有分别的,灵魂可以没有肉体而存在,所以,即使肉体不存在,

灵魂也不失其为灵魂1。1“所以……灵魂”,在第六个沉思里没有,拉丁文版里也没有。

在这里必须停一下,因为我认为困难之所在就在于这很少的几句话里。

先,为了使这个论据的大前提是真的,不应该理解为一切种类的认识,也不应该

理解为一切清楚、分明的认识,而仅仅应该理解为完整的认识也就是说,它包含着对

事物的一切可以被认识的东西。因为笛卡尔先生自己在他的对第一组反驳的答辩中承

认,不需要一个实在的分别,只需要一个形式的分别就够了,以便用一种精神的抽象作

用来使一个东西得以被清楚地、跟另外一个东西分开地领会,而这种精神的抽象作用只

能对东西部分地领会,而且领会得不完满,就在那个地方他接着说:

可是,在我仅仅想到物体是一个有广延的、有形状的、可动的等等的东西时,我完

整地领会什么是物体,也就是说,我把物体本身领会为一个完整的东西尽管我否认

在物体里属于精神的本性的一切东西。另一方面,我把精神领会为一个完整的东西,它

怀疑,它理解,它想要,等等,尽管我不同意在它里边有任何包含在物体的观念里的东

西。因此,在物体与精神之间有一个实在的区别。

不过,如果有人怀疑这个小前提,认为当你把你自己也就是说,你的精神领会

为一个在思维着的东西而没有广延,同样,你把你自己也就是说你的肉体领会为一

个有广延的东西而不能思维,这时你对你自己的观念不是完整的,而仅仅是不完满的。

必须看一看在你以前说过的话里怎么证明的;因为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件非常明白以致应

该当作一个无法证明的原则而不需要证明的事情。

至于他的第一部分,即在你仅仅想到物体是一个有广延,有形状,可动的,等等的

东西时,你完整地领会什么是物体,尽管你否认它有属于精神的本性的一切东西,这倒

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谁要是主张我们的精神是物体性的,他就不因此而认为物体是精神,

那样一来,物体之与精神的关系就象属之与种的关系了。但是“属”可以不脱离“种”

而被理解,虽然人们从“属”上否认凡是专门属于“种”的东西;逻辑上的定理:种虽

然被否认了,属并没有被否认;或者,在属在的地方,种并不一定在,就是从这里来的;

这样,我可以领会形状,用不着领会单独属于圆的任何一个特点。因此还要证明精神可

以完满地被理解,用不着肉体。

但是,为了证明这个命题,我好象在整个著作中除了我在开始时所说的论据外,没

有找到更合适的论据,即我可以否认世界上有任何物体,任何有广延的东西;但是在我

否认或者我思维的时候,我就确认我存在:因此我是一个在思维着东西而不是一个物体,

物体并不属于我对我自己所具有的认识。

不过我看出从这里只能得出我可以不用对物体的认识而取得对我自己的认识这一结

论;可是要说这个认识是完整的,从而我可以确认当我从我的本质排除物体时我并没有

弄错,这对我来说还不是完全明显的。举例来说:

假定有人知道半圆上的圆周角是直角的,从而用这个角和圆的直径做成的三角形是

直角三角形,可是他怀疑并且还不确实知道,甚至由于被什么诡辩所骗过,他否认由直

角三角形的斜边做成的正方形等于由两条直角边做成的两个正方形之和,按照笛卡尔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