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将征税权赋予国会,美国法院因而在区分刑罚与征税时遇到了困难。见查尔斯?c?斯图尔德机械公司诉戴维斯案,3019s5481937。

在此,对于眼下的异议的最简单回答,是它颠倒了思考问题所必需的顺序。除非已经弄清了国际法的形式如何以及它们是否仅仅徒具形式,否则,没有什么办法能让我们弄清何为各国所拥有的主权。由于忽视了这个原则,许多法学讨论都被搞乱了,因而,确有必要按此原则来斟酌那些因“自愿主义论者”而知名的国际法理论和那些“自律”论。这些理论把所有国际义务都看作是自我施加的义务,就像由承诺所产生的义务一样。并曾经试图以此来协调绝对的国家主权与国际法规则约束之间的关系。此类理论实际上是政治学中的社会契约论在国际法中的仿制品。这种契约论以下面的方式来解释“生而”自由、独立的个人也受国内法约束的事实:即把服从法律的义务看作产生于受约束的人们相互订立的在某些情况下同他们的统治者订立的一个契约的那种义务。对于这一理论,有一些人尽皆知的批评,既然这些批评已经为人们所熟知,在此,我们将不再予以讨论;同时,既然该理论只是被当作一个启性的类比,我们也将不去讨论它的价值。相反,我们拟从该理论的沿革中引出一个反对自愿论的三重论据。

人们应该看到,人们大体上平等这一相同的自然事实在有组织的制裁的实效方面具有极大的重要意义。如果有些人比其他人强大得多,并因此不依赖于他们的克制,那么,犯法者的力量就可能过法律和秩序的支持者的力量。假如有这种平等存在,制裁的运用不可能奏效,并会带来至少与它们被设定去镇压的危险同样大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生活不是建立在相互克制的制度上克制制度的暴力仅间歇性地对少数坏人使用,唯一可以实施的制度将是弱者以他们能够达成的最好条件屈从于强者,并生活在强者的“保护”之下。由于资源稀缺,这将导致若干冲突的权力中心,每个中心都聚集在“强者”周围:这些中心可能断断续续地互相作战,尽管失败风险的自然惩罚不可忽视,它可能保障有一个不稳定的和平。于是人们可能接受一种调整“掌权者”不愿用战斗去解决问题的规则。还有,我们不必为了理解大体平等及其对法律的重要性这种简单的算术而用矮子和巨人的术语去想象。国际情势在那里有关实体的力量悬殊了足够的例证。几个世纪以来,国家之间的力量悬殊导致不可能有有组织的制裁制度。法律被限于不影响“致命”问题的事务范围。原子武器当各国都拥有的时候究竟能把不平等的权力平衡恢复到什么程度,在多大程度上能产生出更接近于国内刑法的控制形式,有待观察。

所以有必要用一般术语去表述那些涉及个人行为的原则、规则和标准。它们属于道德范畴或使一定行为成为某种道德责任。这里,有两个相连的难题摆在我们面前。其一,“道德”这个词及其他关联或同义的术语如“伦理”有其宽泛的模糊领域或“空缺结构”。某些原则或规则可以列入道德范围,另一些却不能。其二,即使在这一点上存在共识,并且某些规则或原则被承认是无可争议地属于道德,有关这些规则或原则的地位或与人类其余的知识和经验的关系仍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哲学上的分歧。它们是并非由人类制定、但有待人类智慧现的建构宇宙之组织的永恒原则吗?它们是不断改变的人类态度、选择、要求或感情吗?这些是道德哲学的两种极端观点的大致阐述。居于这两种观点之间,尚有许多哲学家在阐述道德性质中逐渐形成的许多复杂的观点。

最后一种、也是最令人感兴趣的规则怀疑论,既不把视角放在规则的空缺结构上,也不放在许多判决的直观上,而是放在唯有法院可作出某种权威性的裁决,并且在最高审级案件中可作出最终裁决这样一种事实上。怀疑论的这种形式我们将在下一节专门论之隐含在霍德利主教逼shophoadly的名言之中:“正是那些有绝对权力去解释任何成文的或口述的法律的人,而不是先写就或口述法律的人,才是法律之意图和目的的给与者。”格雷在其《法律的性质和渊源》中常常附合这一名言。

一旦我们抛弃法律制度的基础在于习惯地服从法律上不受限制的主权者的观点,并代之以为一个规则体系效力标准的最终承认规则的概念,一连串迷人的和重要的问题就面对着我们。这些问题相对来说是新问题;因为只要法理学和政治理论委身于旧的思想方法,它们就隐蔽着。它们也是困难的问题,要求充分的回答:一方面需要把握宪法的根本问题,另一方面需要评价法律结构显着更替和变化的典型方式。仅就这些困难问题与我们的主张明智与否有关,因此我们将研究这些问题。我们的主张是:在阐明法律的概念中,应当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以中心地位。

二、义务的观念

在解释通过不断变化的各个立法者之间的继承而保持立法权力的持续性时,很自然地要使用“继承规则”、“资格”、“继承权”和“立法权”等词语。不过,很显然,随着这些词语我们引入了一组新的要素。使用对一般命令的服从习惯的术语,对这些要素不能作出任何解释;出于这些因素,遵循主权理论的方法,我们建构了国君一世的简单的法律世界。因为在那个世界里,没有规则,因而没有权利或资格,更不用说继承的权利或资格了。那里的事实仅仅是:命令是国君一世下达的,他的命令被习惯地遵守。在为使国君成为终身主权者,使其命令成为法律方面,不需要更多的东西;但这不足以说明他的继承者的权利。其实,习惯服从的概念,在两个尽管相关但却不同的方面,未能说明在每一个正常的法律制度中每逢一个立法者继承另一个立法者都能观察到的连续性。一方面是,单纯的对立法者下达的命令的服从习惯,不可能授予新的立法者任何继承原立法者、并在其位置上下达命令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原立法者的习惯服从其本身不可能表明或建立任何假定,即新立法者将被服从。如果要在继承时就有这种权利和这种推断的话,在前任立法者统治时期,在该社会的某处,必须有比任何能以习惯服从的术语作出解释的情况更加复杂的普遍的社会实践,即必须存在着对这样一个规则的接受--按照该规则新立法者有资格继承前任。

一、法律的内容

是为序。

227页分散的制裁。见凯尔森的前述着作,第20页;塔克尔的前述论文,载于《国际法季刊》第4期1951。

2页国际法的基本规范。以合约必须信守作为国际法基本规范的公式,见安泽罗蒂:《9ternationalizationale》1923,第40页。以“各国之行为应当与它们一贯之行为相一致”来代替上述公式,见凯尔森:《一般理论》,第369页;《国际法原理》,第418页。参见吉尔在下列着述中的重要评论:《国际立法》internaionallegislation1937;前述论文,载于《斯堪的那维亚法律研究》1957,第62页。对于把国际法解释为不含基本规范的整个情况,见阿古:《实在法与国际法》positivela9andinternationalla9,载于《美国国际法杂志》1957第51期和《s9zagiuridi9aionale》1958。吉尔的结论是:尽管有国际法院法第38条的规定,但是,国际法仍然没有正式的法律渊源。那种企图为国际法概括出一个“初始前提”的努力看来会受到与本书极力强调的那种批评相似的批评。见劳特帕彻特:《国际共同体中法律的未来》thefutureofla9intheinternationalmunity第420~423页。

231页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内容上的类似。见坎贝尔的前述论文,载于《格老秀斯学会会刊》1950第212页。对于调整取得领土、因时效而取得之利益、租让、委托和地役等等条约和规则的讨论,见劳特帕彻特:《私法的渊源及其与国际法的类似》privatela9sour9glogiesofinternationalla91927。

索引

分类号《法律的概念》

分类名法学

书名法律的概念

着者英哈特、hart,hla

译者张文显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61

条目后数字系本书原版页码,检索时请查本书边码

adjudi9审判;

rulesof审判规则,94-96

另见courts,judges

agnelli,a安格内利,237

ago阿古,245,254,257

allen,ck阿兰,246

ames,jb艾姆斯,254

analogy比较,15,79,234,257

anzilotti,d安泽洛蒂,256

aquinas阿奎娜,8n,187,253

aristotle亚里士多德,158,187,234,251,253,254

augustine,st奥古斯丁,8n13,152

austin,john奥斯丁,1,6,7,16,18,19,20,21n,23,25,59,62,72,79,145,203,206,232,233,234,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51,252,253,254,256

austin,jl奥斯丁,14,234,253

authority权威,权力,当局,19-20,95;

legislative立法的,57-62,69;

distinguishedfrompo9er与权力区别的,62,196,198-199

baier,k贝尔,240,244,254

basi9orm基本规范,色ekel色n,h,andre9,ruleof

been,si,andpeters,rs本恩和彼得斯,251,252,253,254

bentham,jeremy边沁,16,62,183,206,231,234,236,239,240,242,243,253,254

bla9e布莱克斯通,183,253,254

bohnert,hg博纳特,235

adley,fh布雷德利,252

ierly,jl布赖尔利,255,256

oad,cd布罗德,243

bu9d,99巴克兰,237-238,239

campbell,ah坎贝尔,240,243,255,257

9eo,m卡塔尼,248

9ge,ruleof改变规则,93-96;

另见legislation

9,lj科恩234,244

mands命令,16,19-20,

另见imperative,orders,ta9ds

摸n9ealth共和政体,emergen9dlegalsystemsin,在共和政体中法律制度的出现;116-118,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