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估计这个任延所实际完成的目标,应该不是男女结婚年岁相配,而是身高相配。

汉律仅仅在婚姻上面就拟定了那么多条细则,可以说对政治、阶级、伦理观念、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素无不加以考量,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谈完这些,下面就要谈更严肃的问题了。那就是即便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事情,具体执行起来又是另外一回事。

《二年律令-亡律》上说:“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这一条法律说的是什么呢?禁与逃亡者为婚。而且还对不同阶层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当严密的处罚规定。

在这个事件中,虽然几个主审官意见不合,但是在“小妻”与妻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这一点上,却是保持一致的。而且还告诉我们小妻被“弃去”之后,还有“更嫁”的自由。

宋人车垓《内外服制通释》卷三写道:“户令:妻犯七出内恶疾,而夫不忍离弃者,明听娶妾,昏如妻礼。故今俗呼为‘小妻’也。”要迎娶小妻,是要举行婚礼的,而且排场和娶妻是一样的。《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所以呢,这个小妻啊,是个小夫人,也是有独立人格的。

总之,这对男女没有什么好下场。开完玩笑,我们接着正题说啊。

那么我就再瞎掰一个不是神话的小故事,是中国读过点书的人都知道的小故事——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故事。

这种敬爱事佛家以为是人世间最大的伟业,释迦牟尼是这样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