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军中乐园”全名叫“仁武特约茶室”,大兵们戏称“动物园”。乍听之下,实在不舒服,但是访问过后,发现这种戏称,实在也有他们的根据。“军中乐园”是一座简陋的平房,门在中央,进门后左右都是弹子房,全是阿兵哥们在打弹子,烟雾弥漫,人声嘈杂,空气十分污浊,但更糟的还在后头。弹子房正面墙上挂了一排放大照片一般是六英寸的,每张照片都单独装框,框上有号码,供人仰望。放大照片中一个个都是有号码没名字的姑娘,面貌有的尚姣好,但打扮却不无土气,照相时当然也多作态。她们大都来自乡间和山地也偶有外省籍的,格于环境,化妆水平自然不过如此。照片编号约有一二十个,有的框下加条,上写“请假”〔注二〕,表示该号姑娘正在月经期间,暂停接客。

孔夫子是离过婚的、尼采是独了身的,他们在与女人相处上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胜负。尼采相信男女是永远处于敌对地位的,并要人一定要记得,这是一种必然的现象。他大骂那些侈谈“男女平等”的思想家,认为他们所以会对这一根本问题看走了眼,是由于他们的头脑都太平整简单,因此才无法深入这个人生的根本问题。尼采本人当然比这些思想家略胜一筹,但是,罗素bertrandrussell却笑在实际上,十个女人有九个可以把尼采的鞭子拿开,而尼采自己也知道,所以,尼采只是“聊以虚声慰创痕”而已“fetnotthywhip”一butninewomenoutoftenwouldgetthewhipawayfromhim,andheknewit,sohekeptawayfromwomen,andsoothedhiswoundedvanitvwithunkindremarks。。

邓之诚《骨董琐记》卷四,有“宋官妓营妓”一条,说:

孔子这段话的最大缺点,乃在他只能从一个被“不孙”、被“怨”的人的立场发为感慨,却不能从女人与小人的身上反过来看他们性格上的主动一面。实际上,女人与小人的性格是很主动的,他们并不因为你对他们“近之”或“远之”而那么被动,他们在个人利害的斟酌上,有极现实的考虑与行动,凡是有利于他们的,他们立刻能笑脸迎人、能下人、能取媚人;但是,凡是考虑之下,对他们无利或不再有利的时候,他们便会在一夜之间,采取行动,把人际关系既无情调又无趣味的戞然毁掉。这种行动,会令你非常倒胃。

又说:

漂亮屁股在翘起来的时候,很好看,当然布施曼人和哈腾脱人除外——屁股已那样大矣,再翘起来,成何体统!

右夫人,实开其端;而北齐时,以刘芳孙女,崔肇师女,夫家坐事,并赐魏收为妻,时人比之贾充置左右夫人,又其续也。

同时,列佛瑞克自己也做了几项安排。当他晓得她决心暴露的时候,他便瞒着她发出一个通告,命令科芬垂的百姓到那一天不许出门,家家户户都要把所有的窗帘拉下来,大家统统爬到床底下,闭上眼睛。他盘算着,用这种方式,他老婆表演的结果,顶多是皮肤晒黑一点儿。戈迪瓦夫人特别挑了一个天气晴朗的日子,为的是可以让最多的人瞧到她。她便走向马厩,身上除了鸡皮疙瘩以外,什么都没有。马夫们都给列佛瑞克打发走,去度假了。但是,戈迪瓦夫人的身上已经最美不过了,现在还需要什么打扮?当她寻找马匹的时候,才开始感觉到穿鞋子的好处。她终于跨上马背,但立刻就被马摔到地下。不过,她很快的再爬上去,然后,便非常神气地向前驰骋。当她策马慢慢地跑过大街的时候,她发现到一件怪事:街上没有人。不要说人的动静,连个风影儿也看不到。百叶窗统统关闭,窗帘个个拉下。“老天爷呵!”她一肚子莫名其妙,“今天会是星期天吗?”她策马走到一条笑闹的酒徒们经常出没的小巷里。那里有一家猪头肉酒店,这些人常常到这儿来,叫一瓶酒,将猪头肉冲下肚去。但是,这里也看不到一个人影儿。

一九八四年七月五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夜

才作仙家守厕人!

范仲淹是有雅量的人,他立刻接受了朋友的意见,把“先生之德”,改成了“先生之风”。这种文字上面的修改,在中国的典故叫做“一字师”。就是说,一篇文章中,朋友虽然只点化你一个字,可是至少在这一个字上,他做了你的老师。

住台中县梧栖镇顶和里梧栖路一六二号

敖之

一九八六年七月八日夜

夏四月,郑六卿饯宣子于郊。宣子曰:“二三君子请皆赋,起亦以知郑志。”……子大叔赋“褰裳”。宣子曰:“起在此,敢勤子至于他人乎?”子太叔拜。宣子曰:“善哉!子之言是指这首诗!不有是事,其能终乎!”

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旡咎〔注六〕。

在元朝时候,有“元典章”规定制度,说娼妓穿着紫皂衫子、戴角中儿.娼妓家长并亲属男子,裹青头巾。青头巾与绿色是相近的。到了明朝,头巾发绿,绿似gui头,于是,各路附会就慢慢在集合了。据《陔余丛考》中“绿头巾”条下:

明制乐人例用碧绿中裹头,故吴人以妻之有淫行者。谓其大为绿头巾,事见《七修类稿》。又《知新录》云明制伶人服绿色衣,良家带用绢布,妓女无带,伶人妇不带冠子、不穿褙子,然则伶人不惟裹绿巾.兼着绿衣。按《唐史》及《封氏闻见记》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但令裹碧绿中以耻之,随所犯重轻以定日数,吴人遂以此服为耻。明之令乐人裹绿巾,或本诸此也。

明朝郎瑛《七修类稿》中“绿头巾”条下说:“但又思当时李封何必欲用绿巾?及见春秋时有货妻女求食者,谓之‘娼夫’,以绿巾裹头,以别贵贱。然后知从来己远。李封亦因是以辱之。今则深于乐人耳。”唐朝从李封用罚戴绿头巾方法整人,当时绿头巾主要是象征贱人之服,还没有定型成“敝眷”跟别人睡觉的确定意义,后来龟蛇之说、gui头之色、头巾之绿、娼妓之家,等等等等,各路附会大集合,于是,自戴绿巾而戴绿帽子,就一片绿矣!绿帽子是清以后的用法,易实甫作《王之春赋》,有“帽儿改绿,顶子飞红”之句,是最有名的。

王八出场

至于乌龟以外,又有王八之说,是怎么回事呢?

欲知原委,得先谈王八。

王八作为人名,最早见于《辽史》,辽圣宗时有安州团练使工八副马保祐,留守开京。到了《金史》忠义传中,有这样一段:

王毅,大兴人。经义进士,累官东明令。贞祐二年,东明围急,毅率民兵愿战者数百人拒守。城破,毅犹率众抗战,力穷被执,与县人王八等四人同驱之郭外。先杀二人。王八即前跪将降,毅以足路之,厉声曰:“忠臣不佐二主,汝乃降乎?”躯毅者以刃斫其胫,毅不屈而死。赠曹州刺史。

这些历史中带出的王八,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早期王八。但看全文语气,王八是人名,尚无不雅之称,但到了《新五代史》前蜀世家里,王八就变质了:

王建字光图,许州舞阳人也。隆眉广颡,状貌伟然。少无赖,以屠牛、盗驴、贩私盐为事,里人谓之“贼王八”。后为忠武军卒,稍迁队将。

这段历史中,王八虽天始不雅,但照《茶余客话》考证:“骂人‘王八贼’,盖五代王建行八,素盗驴、贩私盐,人骂‘王八贼’也。”可见不论“贼王八”还是“工八贼”,虽已不雅,并没不雅到和绿帽有关。

虽然王八之初,只不过真人真名而已,但从“贼王八”之后,王八在北方,慢慢约定俗成,成为乌龟的俗称,也成为骂人的词儿。慢慢在南方称乌龟时候,多以王八代之。一些民间谚语、歇后语,也就全部出笼,像“王八好做气难当”啦,像“有钱的王八大三辈”啦、像“王八看绿豆——对眼”啦……都是。虽然王八是北方的口语,但是南方人最初多不知道,《广谐铎》中就有这样的笑话:

苏人某,有事赴〔北〕京,反至津门,拟做一二日游,投寓旅馆。一日因事他出,苦不知路径。欲唤黄包车人力车代步,于是操其半强之京话,高唤“黄八车”不止。一般黄包车夫多侧目视之,而不之应。某乃执一车夫而问之曰:余唤汝,汝何弗应?岂余不名一钱那?车夫怒目答之曰:君所唤者,乃“黄八车”非“橡皮车”,吾辈非“黄”王八故不汝应也!甲闻之始不敢再言。后问于京友,京友告以“黄八车”乃妓女所坐者,其车大名“黄八”,即南边所称“乌龟”,而街头所停者,虽是南方之黄包车,然若辈名之曰“橡皮车”,盖欲与妓车有区别也。甲方知言语之不同,于是不复再唤“黄八车”矣。

于法无损

照“王杂俎”的说法,乌龟是“污闺之讹”,是从奸污了大闺女变出来的;王八是“忘八”之变,“以其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八者俱忘也”。这些说法,都是站不住的。乌龟王八的流变,这样解释,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会无疑。

对中国人说来,对当了王八的恐惧、厌恶与不甘,可算别具一格。这种恐惧、厌恶、不甘,流传下来,已经到了离奇的程度在这一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与人通奸,“奸夫淫妇”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奸罪,但却有人在恐惧、厌恶与不甘之余,却提出妨害名誉之诉,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着乱判的。试看一则台湾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就可领教了: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号

上诉人郑祖瑾住高雄市左营成功路二号

被上诉人毛维理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号

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审判决,提起上拆。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赔偿损害,系以上诉人诱奸其妻毛陈春子,经法院判处罪刑有案,并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损害,依民法第一九五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为诉之原因事实见卷附刑事附带民诉状。卷查刑事确定判决,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条后段相奸罪,判处上诉人罪刑,并未载有上诉人以何种方法,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情事。按名誉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而夫妻之人格各别,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又依原判决记载,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日,《海讯日报》所刊上诉人与毛陈春子通奸之新闻,系由与上诉人同屋居住之闻波告知新闻记者汪宗藩者,并非上诉人发布该项消息,是上诉人亦无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受损情事。原判徒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妻相好及污闻披诸报端之事,即令上诉人赔偿新台币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诉,应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使人当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夫妻之人格,各归各的,“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这一判例,显示了法律比社会观念进步的一个面,倒是颇为有趣的。

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最后在法律上,甚至当了王八,也不过乃尔,这对卫道之士说来,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护王八,并且保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虽然对“奸夫淫妇”判两年赎铜四十斤,比起今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并且不是告诉乃论罪,而是邻居都可以告发的罪。元朝法律规定不告发是“纵奸”,连邻居都要挨罚的。至于甘愿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愿做王八的,本夫与“奸夫淫妇”各杖八十六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见当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这种进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结果。行文至此,不禁大笑国民党亦有德政,至少他们“忘八”之时、“望八”之余,不再打王八了!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