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并不是受相互灭绝的愿望所支配的恶魔;这种论证--仅以适度的生存目的为假定前提,就必须有基本的法律和道德规则,一定不要和一种虚假的观点等同起来,这观点就是人们绝对自私自利,对其伙伴的生存和福利缺乏无私的兴趣。但是,如果说人不是恶魔的话,人也并不是天使,他们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者,这一事实使得相互克制ๆ的制ๆ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就天使来说,因其决不会伤害别ี人,要求克制的规则将是不必要的;就恶魔来说,他们准备毁灭而不顾他们自己要付出什么代价,这就不可能有什么规则了。照目前๩的情况来说,一方面,人的利他主ว义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是有间歇性的,而侵犯倾向却是时常存在的,如果不加限制ๆ,就足以导致社会生活毁灭。

以下我们试图探讨这些哲学难题。在本节的后半部分,我们将以“重要性”、“非有意改变”、“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和“道德强制的形式”为题,认识那些通常最广泛地被看作“道德的”行为的原则。这四个ฐ特征反映了这些标准在社会生活中或个人生活中执行的典型的和重要的职能的不同方面。仅此即将证明我们区分这四个特征以便分别ี考虑,尤其是与法律比照和比较,是有理由的。何况,道德有这四个ฐ特征的主张是中性的。在互相竞争的关于道德的地位或“根本”特征的哲学理论中ณ间,可以肯定,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大多数哲学家会同意在任何道德规则或原则中ณ这四个特征都是必要的,尽管他们将对道德具有这些特征的事实提出非常不同的解释或注解。也๣许会有人提出不同见解,说这些特征对于把道德与由更严格的检验标准排除在道德之外的某些规则或原则来说,虽然是必要的,但也仅仅是必要的,而不是充足的。我们将参考这种不同见解立于其上的事实,但我们坚持广义的“道德”观。这样做的理由是:第一,它符合大多数人的习惯;第二,道德一词在其广义แ上所指明的东西在社会和个ฐ人生活中挥着重要的、可辩解的功能。

怀疑论以这种方式从不同分量的各种考虑中获取了支持。规则怀疑ທ论者有时是一个失望的绝对论者;他感到规则不全是它们在形式主义แ者的天国中那ว样,或者在一个如神仙并能预见各种可能ม的事实组合的世界中那样,在那ว里,空缺结构不是规则ท的必然特征。于是,怀疑论的什么是规则ท存在之条件的概念就可能是一个不可实现的理想;当他现它不是由被称之为规则的东西实现时,就以否认规则之存在或可能ม存在的方式表达它的失望之ใ情。因此,法官主张在他们裁决案件时有约束力的规则ท都有一个空缺结构,或者有事先不可能完全具体化的例外的事实,以及偏离规则不会招致法官的物质制裁é的事实,就经常被用作怀疑论者的实例。这些事实被强调用来说明“规则就其帮助你预ไ测法官将要做什么而论,是重要的。这就是规则除作为ฦ漂亮玩物之外的全部重要性。”注:卢埃林:《棘丛》第二版,第9页。

第一个困难是分类问题๤。因为最终用来确认法的这个规则越了用来描述法律制ๆ度的传统范畴,虽然这些范畴常常被认为是无遗漏的。所以,自戴雪以来,英国宪法学作者总是重复这样一种说法:联合王国的宪法安排,部分地是由á严格称谓的法即法规、内阁政令和体现在判ศ例中的原则ท组成的,部分地是由惯例即纯粹的习俗、协约或习๤惯组成的。后者包括诸如女王可以不拒绝同意已由á贵族院和平民院通过的法案之类重要的规则,但是女王没有法律义务必须ี赞同;此类规则之ใ所以被称为惯例,乃是因为法院不承认它们设定了一个法律义务。女王议会制定的就是法,这个ฐ规则显然不能归入这两ä个范畴中ณ的任何一个。它不是一个惯例,因为ฦ法院最密切地关注着它,并且在确认法律时运用它;它也不是一个与用它去确认的“严å格称谓的法”处于同一水平的规则。即使它是由法规制定的,也不会使它降低到一个法规的水平;因为这样一个立法的法律资格必然要取决于该规则是先于并独立于立法而存在的这一事实。况且,正如我们在上一节所表明的,它的存在与一个法规的存在不同,它必须存在于实践中。

这一理论失败的主要方面是有启意义的,值得再次加以总结。先,有一点已经清楚:尽管有各种各样的法律,以刑罚来禁止某些行为ฦ的刑事法规最像一个人对另一个ฐ人下达的以威胁为ฦ后盾的命令。然而,这种法规在一个重要的方แ面又不同于这种命令,因为ฦ它不仅仅适用于别人,也同样适用于制定它的人们。其次,还有其他各种法律,特别是那些授予审判权或立法权公权力的法律或创立、变更法律关系私权力的法律,如果不陷于荒唐的话,这些法律绝不能被看作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再次,有些法律规则ท在其产生形式方面不同于命令,因为它们不是通过类似明确规定的任何办法产生的。最后,以习๤惯地被人服从并必然不受所有法律限制的主权者这一概ฐ念来分析法律,也不能说明作为ฦ现代法律制度特征的立法权能的连续性,而且该主ว权者一人或数人也不等同于现代国家的全体选民或者立法机构。

这种更复杂的实践是什么呢?对规则的接受又是什么?这里,我们必须继续进行第一章已有概括性论述的研究。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暂时转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