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规则ท怀疑论认真地要求我们注意,但它只是作为关于司法裁决中ณ的规则的功能ม的理论。以这种形式,在承认我们引以注意的各种反对意见时,它等于争论,就法院来讲,没有什么เ可限制空缺结构的范围;所以,认为ฦ法官自己้服从规则或受规则约束来决定案件,这如果不是毫无疑问,也是虚假的。法官可能ม以充分的、可预测的规则性和一致性活动,以使其他人至少从长期说依靠作为ฦ规则的法院判ศ决来生活。法官在决定案件时可能体验到强制心情,这种心情也๣是可以预测的;但越这一点,就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表征为他们遵守的规则。没有什么法院作为正确的司法行为ฦ的标准对待的东西,因之,也就没有什么เ标识内在观点、表征接受规则的行为。

一旦我们抛弃法律制度的基础在于习惯地服从法律上不受限制ๆ的主权者的观点,并代之以为一个规则体系效力标准的最终承认规则的概念,一连串迷人的和重要的问题就面对着我们。这些问题相对来说是新问题;因为ฦ只要法理学和政治理论委身于旧的思想方法,它们就隐蔽着。它们也๣是困难的问题๤,要求充分的回答:一方面需要把握宪法的根本问题,另一方面需要评价法律结构显着更替和变化的典型方式。仅就这些困难问题๤与我们的主ว张明智与否有关,因此我们将研究这些问题。我们的主张是:在阐明法律的概ฐ念中,应当给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以中心地位。

在前๩三章我们已经了解,把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这种简单模式在各关节点上都未能反映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要说明这一点,我们认为无须像早期的批评者那样引证国际法或原始法,因为ฦ某些人可能认为它们是有争议的或两可的法律例证。相反,我们指出现代国家中国内法的某些众人皆知的特征,并说明了在这种过于简单的理论中,这些特征或者被曲解,或者全然不提。

在解释通过不断变化的各个ฐ立法者之间的继承而保持立法权力的持续性时,很自然地要使用“继承规则”、“资格”、“继承权”和“立法权”等词语。不过,很显然,随着这些词语我们引入了一组新的要素。使用对一般命令的服从习惯的术语,对这些要素不能作出任何解释;出于这些因素า,遵循主ว权理论的方法,我们建构了国君一世的简单的法律世界ศ。因为在那个ฐ世界里,没有规则ท,因而没有权利ำ或资格,更不用说继承的权利或资格了。那ว里的事实仅仅是:命令是国君一世下达的,他的命令被习惯地遵守。在为使国君成为终身主ว权者,使其命令成为法律方แ面,不需要更多的东西;但这不足以说明他的继承者的权利。其实,习惯服从的概念,在两个尽管相关但却不同的方面,未能ม说明在每一个正常的法律制度中每逢一个立法者继承另一个立法者都能观察到的连续性。一方面是,单纯的对立法者下达的命令的服从习惯,不可能授予新的立法者任何继承原立法者、并在其位置上下达命令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原立法者的习惯服从其本身不可能ม表明或建立任何假定,即新า立法者将被服从。如果要在继承时就有这种权利和这种推断的话,在前任立法者统治时期,在该社会的某处,必须有比任何能以习惯服从的术语作出解释的情况更加复杂的普遍的社会实践,即必须ี存在着对这样一个规则ท的接受--按照该规则新立法者有资格继承前任。

根据以上简要说明的理由在后面我们将对此理由á进行严å肃的审查,凡是存在法律制ๆ度的地方,就必定有这样一些人或团体,他们布以威胁为后盾、被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而且,也必定有一种普遍的确信,即确信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就可能被付诸施ๅ行。同时,也必定有一个对内至上、对外独立的个人或团体。如果我们效仿奥斯ั丁把此种至上的和独立的个ฐ人或团体称为ฦ主ว权者,那么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出这种命令的人既可以是主权者,也可以是服从于主权者的那些下属们。

是为序。

以下我们试图探讨这些哲学难题。在本节的后半部ຖ分,我们将以“重要性”、“非有意改变”、“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和“道德强制ๆ的形式”为ฦ题,认识那些通常最广泛地被看作“道德的”行为ฦ的原则。这四个特征反映了这些标准在社ุ会生活中或个人生活中执行的典型的和重要的职能的不同方แ面。仅此即将证明我们区分这四个特征以便分别考虑,尤其是与法律比照ั和比较,是有理由的。何况,道德有这四个特征的主张是中ณ性的。在互相竞争的关于道德的地位或“根本”特征的哲学理论中间,可以肯定,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大多数哲学家会同意在任何道德规则或原则中这四个特征都是必要的,尽管他们将对道德具有这些特征的事实提出非常不同的解释或注解。也许会有人提出不同见解,说这些特征对于把道德与由更严å格的检验标准排除在道德之ใ外的某些规则ท或原则来说,虽然是必要的,但也仅仅是必要的,而不是充足的。我们将参考这种不同见解立于其上的事实,但我们坚持广义的“道德”观。这样做的理由是:第一,它符合大多数人的习惯;第二,道德一词在其广义上所指明的东西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挥着重要的、可辩解的功能。

我们将先考虑被人们经常指证为一个特定社会的“道德”或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