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迫卖淫罪。
维护卖淫组织而充当打手。换言之ใ,充当打手与充当保镖,应是基本相同的含义แ。如
布。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刑法理论上存
客观行为必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å重危险,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
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
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4๒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
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
求行为人认识到เ所告的确实是虚假的犯罪事实?换言之,行为ฦ人认识到เ所告的可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告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明知诬告
qiaທngjian一般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
性qi官接触,就是既ຂ遂。本书认为ฦ,即使是奸淫幼女的案件,也应采取结合说。接触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并
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๓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
品冒充合格产品。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
如果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
着水流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丧失控制ๆ,此时应认定为决水罪的既ຂ遂。
现为故意,行为ฦ人明知自己的行为ฦ会造成水患,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水患的生。
犯罪构成作了一般规定,但仅仅根据总则的规定还不能完全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因
二、罪刑各论的研究意义
加,也还是无期徒刑。从实质上说,无期徒刑é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刑é
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ท。1้数罪中ณ判处几个死刑é或者最
2๐.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
一政策为ฦ指导。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担刑事责任,另一部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由á于行为人
担主体就由人、物并存,转变到只限于人包括单位。
行为ฦ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
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ใ中ณ,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
的,就具有自动性,不能因为妇女来月经是行为人没有预ไ见到的事实,就认定为意志
行为ฦ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
以上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义แ,但并非凡是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
况下应否控制防卫强度、能ม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
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以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
40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害甲,黑夜里误将一只有害野兽当作甲â杀死,
一种能力的,属于没有犯罪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ม力密切联系。辨认能ม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辨认能
将来的立法能ม否借鉴和参考德国刑é法的上述规定,也必须慎重。因为在上述情况下,
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
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ษ变化,自然
5参见日町野朔:《刑法总论讲义แ案i》,信山社ุ1้995๓年第2๐版,第91页以下。
出不实施犯罪行为ฦ的意识决定。刑法的正义แ性意味着刑法是正义的体现。立法是法律
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展变化的形势,就依赖解释。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言:
要克服刑é法缺陷就必须ี进行解释。“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有助于消เ除确切地说是减
的,则不成立受贿罪。同时认为ฦ,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
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๖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ฦ他人谋
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ำ益是否正当,为ฦ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
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ฦ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ำ益。本书将这种观点称为旧ງ客观说。旧客
观说存在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
与罪刑é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要素า,
而是主观要件要素主观要件说。24但是,对“为他人谋利益”的表述难以理解为
“为ฦ了为ฦ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这种观点容易不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为根
据这一观点,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具有为ฦ他人谋取利ำ益的意图时,才成立受贿罪;
但事实上有的受贿入主观上并不具有这种意图。因此,本书认为,“为他人谋取利ำ益”
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要素,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ำ益。2๐5国家工作人员在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
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
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受到了侵犯。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ฦ,
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ฦ客观要件要素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
要求有谋取利ำ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
物就是受贿既ຂ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ฦ他人谋取利ำ益之后才是既ຂ遂。
为他人谋取利ำ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ฦ。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当他人主ว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ำ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
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ฦ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
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ຂ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
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ำ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
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
26参见拙文:《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27上述三种情况都要求公务员使对方可能认识到索ิ取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有关;至于对方实际上是否认识到这一点,
则ท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参见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๗96๔年第3๑版,第635页;日本大审院19๗36年
11月10日判ศ决,日本《大审院刑事判例集》第15卷,第11页。
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ม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三,因为ฦ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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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文理上看,在索贿时,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