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作伪证,则属于一行为ฦ触犯数法条,应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区别在于:1本罪只要求一般主ว体;而后者必须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2本
能或者部分不能遵从该财物的本来用法进行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学说,使他人鱼池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行为ฦ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的表示ิ。侮辱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
概ฐ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才能认定为ฦ故意杀人罪。先,欺骗不能
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ฦ规定为ฦ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
张对牵连犯实行并罚,也不能对此处所讨论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对牵连
不包括尚未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甲放火烧毁舞厅的行为虽然为骗取保险金创น
行为不成立本罪。表面上看,刑法只要求销毁行为出于故意,事实上隐匿行为ฦ也必须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表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
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é。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如军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433条的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犯
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又符合其他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
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根据刑法第8๖1
徒刑或者有期徒刑é后,符合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么,点的理论的实际意义แ便减少。另一方面,即使确定了一个具体的点,但在考虑预
应的刑罚接近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刑é罚。应当说,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是一种惟一的
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对付犯罪的手段,这也说明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
本书认为,刑罚通过制ๆ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
时,必须ี坚持主ว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在实施ๅ犯罪行为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
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ฦ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了以暴
地套用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概ฐ念。当然,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既ຂ不是独立性说可以说明的,也
7事实上,由于受犯罪本质特征的制约以及证明的难度大等原因,实践中处罚犯罪预备的情况并不多见。
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ๅ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
民法院2๐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é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广。如果行人停留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在人车
态度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但是,一方面,刑事法与民事法相分离,以死刑为ฦ中
6参见日木村光江《主ว观的犯罪要素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l992๐年版,第4๒页。
主客观统一性。
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ศ
的:符合犯罪主ว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ๅ一定的犯罪行为,危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
价的,因此,对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对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与结构理解不同,就同一
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能ม否通过其他法律处理、能否合理地确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ฦ;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
禁止类推解释既ຂ可以由民主ว主ว义解释,也可以由á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
内容均归入刑事责任论的内容。刑研究刑法本身,即研究刑法的概念、性质、地
的体系;四是犯罪——刑é事责任的体系。本书认为ฦ,刑事责任不只是犯罪与刑罚之ใ间
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
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๑收购违反规定
出售的木材的。在本书看来,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完全能够推定进而认定行为ฦ
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应当知道”。应当知道而实际上并不知道的,
不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果不能证明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则不能认定为ฦ本罪。
根据刑法第3๑4๒5条第3๑款与第34๒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ๆ造毒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走私、贩卖、运输、制ๆ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名与本节标题虽然相同,但范围并不相同,本节标题的罪名实
际上包括了所有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往
往包含在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中。有的犯罪分子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贩卖、走私、
运输毒品的行为,几种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为一个ฐ整体的犯罪过程。当然,有的犯罪
人也可能只实施ๅ其中一种行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本罪的
基本特征如下: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必须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ธ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ๆ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
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根据《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
续使用能ม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众所周知,即使是微量的毒品,也具有显着的药理作用,连续使用会造成依赖性,
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且给整个ฐ社会造成危害。故刑é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只要认定案
件中的物品是刑法规制对象的毒品,不管其质量如何、药理作用的程度如何、含有量
多少等,都应当认定为ฦ犯罪。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
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