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男ç子的衣裤,当众羞辱;40่使用强力逼
与现实通用的评价事实的名誉。3๑9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法体例之ใ下,是认为ฦ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认为ฦ教唆、帮助自
3๑教唆或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
造了条件,但他还没有开始实施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不能认为ฦ其行为符合
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无疑,但还没有着手实行保险诈
现为隐匿与销毁。隐匿,是指妨害他人依法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
依其他法条论处,不再适用刑法第235条。这不仅肯定了法条竞合的存在,而且肯定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现象,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具
二执行刑期条件
罪人,不得假释。判ศ处管制ๆ的,因为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
存在,是一个ฐ点;之所以对一个犯罪人多判几天徒刑或者少判几天徒刑,不致产生不
在理论上,幅的理论与点的理论就责任刑与预ไ防刑的关系上存在区别ี:前者是在
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通的历史事实。因此,预
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各种法益,保障社会主义แ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如
力方法致人伤害或者死亡。2显然,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
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罪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แ法强取公私财物
不是从属性说可以说明的,更不是二重性说可以说明的。事实上,于我国现行的刑事
了从属性说。因为从刑法第2๐9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即使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
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๐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刑法虽
四未能ม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混行的道路上,汽车司机负担着大部分危险,如果汽车造成行人死亡,则构成过失犯
如果给加害人提出的注意义แ务范围较窄,则ท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广。所以,必须ี
7๕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4转引日西原春夫等编:《刑法资料é》,柏书房1995๓年版,第11้9页以下。
断。有人认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刑é法上的因果关系则ท是客观性与主
刑é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掌握因果关系的以下特点。
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但有两种不同主张。第一种主张是:“犯罪
体。本书也是在相同意义แ上使用法益、犯罪客体、保护客体等概念的。基于同样的理
定处罚范围等因素า来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司法机
的来说,立法机关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从维护法益出,将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规
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ม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
于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
的一个ฐ中介,而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概念;刑é罚只是刑é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刑事责
刑法学总论体系的争论。
没有数额限制ๆ,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
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ๅ盗窃、诈骗、
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ฐ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
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
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เ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
他人的反抗。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暴力、威胁的对象有无限定?例如,甲在丙家盗窃
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เ乙;甲以为乙๗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๗实施暴力。但乙๗不是失
主,既没有认识到เ甲的盗窃行为,也没有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本书的初ม步看法是,
对甲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抢劫。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แ胁的目的是为ฦ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
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如果
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现,为了非法取得
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ฦ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三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
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不需要
考虑抢劫的数额与其他情节,而应以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理解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符合抢劫罪构成
要件的行为。例如,强索ิ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抢吃他人少量食物的行为,就不符合
14参见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以下。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é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指旧刑é法第153条,
相当于新刑法第269๗条——笔者注的批复》。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
图财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b.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
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
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ฦ故意杀人罪与
盗窃罪一种观点认为成立侵占罪。d.为ฦ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
杀死的,成立抢劫罪。这涉及到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他人而当
场取走财物理论上称为抢劫杀人的问题。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
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有人认为ฦ,“致人
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16本书原则上持最后一种观点。先,刑法第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