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ฐ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部分。这就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例如,军人故
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对被判ศ处其他刑é罚的犯
适用假释得当,才有利于挥假释制度的积极功能;而适用假释得当与否,取决
预防犯罪的需要,可以修正这个点,但不能ม过于偏离这个点。8
点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能是正确确定的某种刑罚点,而不存
其次,将刑罚目的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在方แ上并无不妥之处。应当认
罚的什么เ功能ม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威吓论、感化论、教育
会19๗9๗8年第3版,第469页;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1年版,第311้页以下。
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认识。
上言,本书主张共犯从属性说。但从解释论上说,还不能断定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
帮助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20่这表明帮助犯难以独立构成犯罪。再者,如果况
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ไ备行为ฦ已经实施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度。显然,如果对加害人提出的义务范围较广,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便窄;反之,
3.危险分配的法理。危险分配的法理所讨论的是,在认定过失犯罪时,对加害
行非难;它与团体责任实为ฦ株连相对。狭义的责任主义是指主观责任‘但不可将主ว观责任理解为主ว观归罪。
刑法明文规定,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参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作为一种结局,上述一般因果关系就成为犯罪因果关系。据此,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
使用。例如,我们仍然可以说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要件的有机整体,故应认为ฦ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ว观要件。
定某种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再将其规定在刑法中予以禁止。总
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不仅对刑é事立法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
刑;5๓改变刑事证据规则ท,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虽然密切联系,却并不完全相同。于是,关于刑法学体系的争论,从形式上说主要是
志》1981年第卷第1号,第11้0页。
意构成的观点,主要考虑的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因为就不及时报告而言,显然是故
意的,即明知丢失枪支后应立即报告,但故意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将依法配备的
公务用枪锁在保险柜中,虽被犯罪分子窃取,但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现被盗事实,因
而没有报告,在犯罪分子使用枪支实施ๅ其他严重犯罪后才觉时,不可能ม成立本罪。
但是,行为与结果都是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考虑行为ฦ人对行为的认识,而不考虑行为
人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可能与刑é法关于故意的规定相冲突。2๐主张本罪只能
是过失的观点,主要考虑的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应当预见丢失枪
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为ฦ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如同行为ฦ人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规则,但对造成的结果是过失一样。但
是,本罪与交通肇事等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犯罪还不完全相同,事实上,行为人完
全可能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所可能造成的严重结果持故意态度。再者,既然对严重
结果持过失也构成本罪,便没有理由á将对严重结果持故意的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因
为ฦ在丢失枪支不报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严å重结果持故意,也不可能另成立其他犯
罪。3๑主ว张本罪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观点,主ว要考虑的是行为ฦ人对严重结果的心
理状态。即行为人对丢失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既ຂ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是,
如果对严重结果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也没有理由将对严重结果持直接故意的情形排
除在本罪之外。因为对严重结果持希望生的态度时,也不可能另成立其他犯罪。退
一步而言,如果认为对严å重结果持间接故意时成立本罪,持直接故意时成立其他犯罪,
则人为ฦ地瓦解了故意概念的统一性。
本书认为,1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不可能ม是故意,但也包括没
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如被盗、被抢的某些情况。但丢â失枪支本身只是成立本
罪的前提,丢â失枪支的心理状态,不能决定本罪的主观要件内容。2应将本罪的主ว
观要件确定为故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认识到枪支丢失的情况下,故意不
及时报告,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ฦ枪支的杀伤力大,丢â失后会造成严重后果。
但刑法为了控制处罚范围,认为单纯的不及时报告行为ฦ还不值得科处刑罚,于是在客
观上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上看,严重后果通常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
子之手后,成为其作案工具,进而造成严å重后果。事实上,只要行为ฦ人丢失枪支不及
时报告,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生可以肯
定,行为人能够预见严å重后果生的可能性,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罪中
的“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但不需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具有认识
与希望或者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便成为出故意内容的客观要素า,即本书所
说的“客观的过要素”。承认本罪主观要件为故意,并不违反刑法总则的规定。因
为行为ฦ人在不及时报告时,至少对其行为造成的直接的、无具体对象的结果使枪支
处于失控的状态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详言之,本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
自己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会生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生。14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时应考虑所丢失的枪支数量、种类,隐瞒不报的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ๆ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管制ๆ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行为中的携带,是指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枪支、弹
药、管制ๆ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使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
为ฦ。由于本罪是具体的危险犯,故需要根据携带物品的种类、杀伤力的强弱、数量,
公共场所与公共交通工ื具的特点,携带的方式、方法、次数,已๐经形成的危险状态等
判断携带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