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ว体必须是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
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
根据刑é法第345条第1款、第4๒款与第3๑46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
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并
始前;而后者只能生在刑é事诉讼中ณ。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ณ指使他
根据刑é法第30่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认为ฦ,所谓毁坏,是指通过对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物质性破坏、毁损,以致全部ຖ不
是指针ฤ对物体行使有形力,毁损物体或者损害物体的价值、效用的行为ฦ。根据这一观
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qiaທngjian行为是否既遂,
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三是文字侮辱。即书写、张贴、传
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
定的只是实行行为,那么เ,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
其次,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
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并且以刑法对不少牵连犯作出了并罚的规定为ฦ由,主
为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意味着行为人仅仅实施ๅ了放火行为,而该行为ฦ并没
行为。本罪主体既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ฦ人主ว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过失
可能存在过失销毁行为ฦ,于是,刑法条文作出了注意规定,提醒司法机关只追究故意
一丢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ฐ念与特征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及时
从形成原因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ฦ以下情况:1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成的法条竞合。如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刑é法第25๓8条的重婚罪的犯罪
刑é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ฦ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
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条文针ฤ对有期徒刑使用的是“执行”
客观上是一个点,但如果人们不能ม把握这个点,只能认识到เ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那
的程度。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规定,直接为这一刑罚目的观了法律根据。刑é罚是
一预防犯罪目的的层次
其次,在判断ษ现实所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ไ定的内容
个ฐ具体的动作或环节。反过来,表面上看只是一罪的行为ฦ,其实也可能ม具有不同性质,
犯的研究,也不能解决有关教唆犯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牵强
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
年版,第4๒75页。
罪过程中ณ自动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如果行为ฦ人自动放弃犯罪预ไ备行为,
我国的司法实践事实上也考虑了危险分配对过失犯罪认定的影响。例如,最高人
死亡1人或者重伤3๑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ว要责任的;2๐死亡3๑人以仁,负事
在古代的结果责任时代,民事制裁与刑事制ๆ裁没有严å格区分,行为ฦ人的主观心理
过的教会法的影响,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由á主观要件限定刑罚处罚范围的必要性于
的因果关系。38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原因的行为ฦ的
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ฦ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
罪客体。因为ฦ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ณ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
都是以犯罪主体要件为ฦ基础的,……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的第一要件,
离开刑é法的规定认识行为ฦ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又是需要评
受刑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化、类型化为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根据刑é法
体含义แ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é法丧失了意义。
因此,在用语可能ม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
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安人员对盗窃、抢
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便利,帮助犯罪分
子逃避处罚的,以本罪论处。11
本罪与窝藏罪的区别在于:1本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而窝藏罪的主ว体为ฦ一般主体。2本罪行为ฦ表现为ฦ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
供便利;窝藏罪表现为为犯罪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本罪与徇私枉法
罪中的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行为的主ว要区别也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行为内容不同。
如果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则ท应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é。
1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19๗91้年9月4日《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๗98年5๓月8b《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
动车案件的规定》。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法益
刑法第420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规定概括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危害性质与基
本特征,划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划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犯罪
的界限。
刑法规定本类犯罪是为ฦ了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的军事利ำ益,是指国家在国
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ำ益。军事利
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ำ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危害国家军事利ำ益,是军人违
反职责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原来是以单行条例的形式规定的,修订刑法时将其纳入了刑法
典。不难看出,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军人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特定犯罪,故刑法分
则ท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实质上属于特别刑é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如
果军人的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分则第十章的条文,又触犯了刑法分则其他章的条文,就
应严格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
而不能适用其他普通法条。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职责可分为
一般职责与具体职责。前者是任何军人都负有的职责,主ว要规定在人民解放军《内务
条令》第三章中;后者是不同军人在执行不同任务时所负有的职责,规定在各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