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甲决定放火烧毁歌舞厅:一来可以解对建筑
骗罪,能否实行数罪并罚?本书持否定回答。1้第198๖条第1款第4๒项、第5项ำ并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但“造成严å重后果”宜理解为客观
借枪支的,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ฦ,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á刑
有刑法上的根据。例如,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一前提条件
被判ศ处拘役的,由á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
点的存在。根据点的理论,在确定了与责任相适应的具体刑罚点之后,为了考虑
责任刑的幅度内考虑预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是在责任刑点的周边考虑预防犯罪的
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都似乎ๆ混淆了刑罚目的与刑é罚属性、刑罚功能ม的关系。
前所述,这一目的实际上是整个ฐ刑法的目的,刑法所规定的任何制度与措施都是为ฦ了
1้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有斐à阁1975年版,第408๖页;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
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否认教唆犯独立性说,也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了从属性说。从立
的罪,对于教唆犯也应当处罚,换言之ใ,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为
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由á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预ไ备行为,因而不
犯罪预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危险分配的法理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
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例如,就有专用轨道
待可能性时,才能ม追究行为ฦ人的责任;它与结果责任相对。个人责任,是指只能ม就行为ฦ人实施的个人的行为ฦ对行为ฦ人进
5英鲁珀特特克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不仅犯罪客体的概念可以使用,而且单一客体、复杂客体、同类客体等概念仍然可以
由,本书也在与同类客体相同的意义แ上使用同类法益的概念。
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们能够认识和评价它。如前说述,立法机关是先认
定为ฦ犯罪。具体地说,立法机关主要考虑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行为的手段与其他情
判ศ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
犯罪的其他分类标准,建立新的刑法分论体系;刑法学总论的体系与刑法总则的体系
关于刑法学总论体系,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犯罪——刑
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ำ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
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
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
偿两种情况。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
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
员。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
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ฦ,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
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
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ำ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
成其他严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ฦ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ฦ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
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2๐.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实施第一种和第二种行为ฦ的人,
是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三种行为的人,是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实施第四种行为ฦ的人可谓第三人。
3.犯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实施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显然只能ม是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会绐权利ำ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生。实施上述第四种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非
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
密的,则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只是“应知”,则ท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对此,还需
要进一步研究。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着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
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先,本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
是商标权、专利权与着作权。其次,本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ฦ假冒行为。对
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
制ๆ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
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ฐ重罪论
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ฦ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
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๐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
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๐19条与第220่条的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é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๕年以下有期徒
刑é,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ว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与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ฦ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捏
造,是指虚构、编造不符合真相或并不存在的事实;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数
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为人所捏造的虚伪事实。他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方,也包括其他
生产者与经营者;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单位。商业信誉,包括商业信用与商业名
誉。商业信用,是指商业行为与经济能力在经济活动中所受到的信赖;商业名誉,是
指对社会对他人在商业活动中的价值和地位的客观评价。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对商品
的良好称誉。
2.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๔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๑.主观方แ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会损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