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这就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ม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例如,军人故
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行为ฦ符合数个ฐ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á刑
适用假释得当,才有利ำ于挥假释制ๆ度的积极功能;而适用假释得当与否,取决
一前提条件
点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能是正确确定的某种刑罚点,而不存
点的存在。根据点的理论,在确定了与责任相适应的具体刑罚点之后,为了考虑
罚的什么功能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威吓论、感化论、教育
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都似乎混淆了刑é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é罚功能的关系。
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认识。
1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๕5年版,第408页;日前田雅英:《刑é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
帮助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20่这表明帮助犯难以独立构成犯罪。再者,如果况
否认教唆犯独立性说,也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采取了从属性说。从立
三事实上未能ม着手实行犯罪
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ฦ没有实施终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预ไ备行为,因而不
3๑.危险分配的法理。危险分配的法理所讨论的是,在认定过失犯罪时,对加害
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危险分配的法理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
刑法明文规定,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ฦ,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参见
待可能性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它与结果责任相对。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实施的个ฐ人的行为ฦ对行为人进
作为一种结局,上述一般因果关系就成为犯罪因果关系。据此,关于刑é法上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要件的有机整体,故应认为ฦ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客观要件、主ว体要件与主观要件。
不仅犯罪客体的概念可以使用,而且单一客体、复杂客体、同类客体等概念仍然可以
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不仅对刑事立法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
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们能ม够认识和评价它。如前说述,立法机关是先认
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志》1981年第卷第1้号,第11้0页。
犯罪的其他分类标准,建立新า的刑法分论体系;刑é法学总论的体系与刑法总则ท的体系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ฦ。引起爆炸物爆炸,主要是指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
体、液ຂ体、气体物品爆炸。引起其他设备、装置爆炸,主要是指利ำ用各种手段,导致
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爆炸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必须ี足以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否则不成立本罪;但成立本罪不要求生具体损害
结果。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
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生。
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ฦ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
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ๆ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ฦ决水罪。但在爆炸引起火灾、
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
则宜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由于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考察爆炸与放火、
决水各自的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即爆炸情节重于放火、决水情节时,应认定为ฦ爆炸罪;
反之亦然。
根据刑法第114๒条和第115๓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爆炸罪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é;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é或者拘役。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1.客观上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ฦ。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
险气体、液体、固体。2必须有投放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
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
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
定场所。3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ฦ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
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ฦ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生危害不特
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生。犯
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114๒条与第115๓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é、无期徒刑或者死刑é。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
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投放危险物
质罪的成立,要求有投放上述危险物质的行为ฦ;该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了
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根据刑法第115๓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投
放危险物质罪的,处3๑年以上7๕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๑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五、以危险方แ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
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แ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过失使
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ฦ。两ä罪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主观要件不同:前者
是故意,后果是过失;二是对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的成立不要求生严重后果,后者
的成立以生严重后果为要件。
刑法条文仅规定了本罪行为的对象、性质等方แ面的要素,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
体行为结构与方แ式,导致“其他危险方แ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
求还存在距离;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均认
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本罪囊括了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
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全部ຖ行为使“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表述成为危害公共安全
罪的“兜底”条款。本书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1“以其他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