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教唆犯独立性说,难以说明帮助犯的性质。因为根据理论的一致性要求,主
是同时根据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进行判断ษ。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
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等等;2๐创น
尽管理论上存在不同争论观点,但司法实践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采取了较为
动物实验、临床实验证明,新药不会致人伤害并对医治疾病有效,即使新药后来致人
分经济领域、在行为同时存在利弊的场合,因为信赖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
到谴责的心理态度。2๐
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ม力与控制能力。这是自然人犯罪
了犯罪因果关系的性质。
致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再如,行为ฦ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使用
条件。另一方面,客观要件与客观方面、主观要件与主ว观方แ面也不应是等同的含义。
是自然犯,纯粹或者单纯不服从法规的犯罪为ฦ法定犯;3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是自
会历史条件认定行为ฦ的社会危害性,加上我国地域辽阔且各地展不平衡,民族众多
notion,法的效力取决于法对人民施ๅ加的心理影响和人民主要是官员接受其约
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下列ต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
先,刑法内容是由文字表达的,刑法用语以普通用语为基础,这就决定了需要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原则、原理所构成的刑法理论的有机统一体。
第五章犯罪构成
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
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
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
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ฦ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
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
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
从犯。47
刑法第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ว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
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在处罚胁
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ฦ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
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é法第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说明胁从犯的刑é事责任轻于从犯。
三、共犯人的学理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组织犯
组织犯包括犯罪集团中的要分子与聚众共同犯罪中ณ的要分子。对前者应以主
犯处罚,并对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后者则ท直接根
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罚。
二正犯及其刑事责任
1.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国外刑法理论一般将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并称教唆犯、帮
助犯为ฦ共犯狭义。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别,刑é法上有多种学说。48๖
以因果关系论为基础的立场可分为主观说与客观说。主观洸以因果关系论中ณ的条
件说为前提。它认为,由于所有参与人的行为都是结果生的条件,所有条件都是原
因并且是等价的,故不可能从客观上区分正犯与共犯,只能从主ว观上进行区分。其中
的目的说或利ำ益说认为ฦ,为ฦ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行为的,是
正犯;为了实现他人的目的或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行为的,是共犯。其中的故意
47๕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๖8年版,第257页。
48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2๐2页以下。
说认为,以“实施自己的行为ฦ的意思”或自己行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是正犯;以
“加担他人的行为的意思”或加担行为的意思而实施行为的,是共犯。客观说以因果
关系论中的原因说为前提。它指出,对结果的生起原因作用的是正犯,对结果的
生起单纯条件作用的是共犯。
以构成要件论为ฦ基础的立场可分为扩张的正犯概念与限制的正犯概念。扩张的正
犯概念认为,对犯罪的实现起任何条件作用的人,都是实施ๅ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的人,因而都是正犯;但法律例外地将教唆犯、帮助犯规定为ฦ共犯以限制刑罚,此
即所谓刑é罚限制事由。但现在一般不采取这种学说。限制的正犯概念,也称缩小的正
犯概念,认为ฦ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人就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
共犯,刑法对正犯以外的共犯予以处罚,是对处罚范围的扩大,即所谓刑罚扩张事由á。
限制的正犯概念又分为两ä种学说:形式的客观说认为,实施ๅ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