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55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
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方แ为既遂;奸淫幼女时,只要行为ฦ人的性qi官与幼女的
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ฦ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ฦ。
万元以上的,应以本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๐18条与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
骗罪,能ม否实行数罪并罚?本书持否定回答。1第198条第1้款第4项ำ、第5๓项ำ并
4.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å重。根据司法实践,内幕交易数额在2๐0万元以上的,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
纯地生产伪劣产品,而是既ຂ生产又销售了伪劣产品。另外应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
借枪支的,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以是不作为ฦ;所解放的水既可以是河流中的水,也可以是贮存的水。本罪主观方面表
有刑法上的根据。例如,刑法第2๐35๓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样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ท。
被判处拘役的,由á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é立即执行的,不
合原则。
责任刑的幅度内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是在责任刑é点的周边考虑预ไ防犯罪的
8与适用死刑相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金融、税务等方面的制度,更能ม有效地保护法益。
前所述,这一目的实际上是整个ฐ刑é法的目的,刑法所规定的任何制度与措施都是为了
行处罚,既不能ม收到เ报应的效果,也不能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于是,刑é事责任的承
的行为,因此,行为ฦ人故意以暴力方แ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或从犯论处。
的罪,对于教唆犯也应当处罚,换言之ใ,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为ฦ
观说的同时考虑客观说,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犯罪预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ฦ人意志以外的原
度问题包括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
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例如,就有专用轨道
39๗这两ä种情况一直被刑é法理论作为法律认识错误来处理,实际上这两种错误没有实际意义。
5๓英鲁珀特特克克罗斯、菲利ำ普aທ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
能ม力与自制ๆ力相混淆。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重大道义แ上的义务应否成为ฦ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如德国
由á,本书也在与同类客体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同类法益的概ฐ念。
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
定为犯罪。具体地说,立法机关主ว要考虑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行为的手段与其他情
时间内针ฤ对同样的事项ำ反复多次适用。这便使刑法对一般人都具有约束力,使人们做
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ฦ都可能与刑法
再次,刑法不可避免存在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的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
关于刑法学总论体系,我国的刑é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犯罪——刑
第十七章刑罚的执行
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ๆ。因此,行为ฦ人以犯罪故意实施ๅ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๐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
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ฦ人实施ๅ盗窃、诈骗、
抢夺行为ฦ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ฐ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
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แ胁。这里的暴
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ๆ了
他人的反抗。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暴力、威胁的对象有无限定?例如,甲在丙家盗窃
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เ乙;甲以为乙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但乙๗不是失
主,既ຂ没有认识到甲â的盗窃行为,也没有抓捕甲â的想法与行为ฦ。本书的初步看法是,
对甲的行为仍应认定为ฦ抢劫。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
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如果
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ณ,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现,为ฦ了非法取得
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๐69条。
三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最严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ๆ,因此,
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不需要
考虑抢劫的数额与其他情节,而应以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理解抢劫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