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ๆ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ณ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越法律的特权。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ๅ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ณ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๗.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๐.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着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๒.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๓.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é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๐.关于惩治走私、制ๆ作、贩卖、传播阴gsui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piao9g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๔.关于严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票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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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砟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