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训练浸润๰的先入之见以及职业论点的有力抑制束缚在极其狭小的活动范围之内,这些抑制的严格程度非身受者是不能体会的。应该附加说明的,那ว许可行动的范围以及其不准逾越的范围,都是非常清楚地被标明的。在英国,法官遵循着记录判ศ决中各类事实而进行类比。在罗马,由于“裁判官”的干预在最初仅仅是为了关心社会的安全,那就很可能,在最早的时候,干预的多少决定于它所必须解决的困难的程度。后来,当“解答”引起了大家对于原则的兴味时,他就无疑ທ地利用“告令”作为一种手段,来广泛推行他和同时代的其他法学专家认之为法律基础的那些原则。最后,他竟完全处在希๶腊哲学理论的影响之下,这些理论立即推动他前进,并把他局限于一个特殊的展过程中。

对于萨尔维士犹令安所采取的措施ๅ的性质,有很多的争论,无论如何,这些措施对于

“告令”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告令”不再因每年有所增加而延长。在这以后,罗马衡平法律学由于汉德林朝代到亚力山大赛弗拉斯alexaທnder

色verus朝代一系列伟大法律学专家的辛勤着作而得到展。他们所建立起来的奇伟制度,在查斯丁尼安“法学汇纂”pandectsof

justinian中还保存着一些片段,证明他们的着作采用了论文的形式讨论了“罗马法”的全部,但主要的是对“告令”加以解释。真的,在这个时代中,一个ฐ法学专家不论其处理的是什么,他总可以称为是“衡平法”的一个释义者。在“告令”被停止应用的时代以前๩,“告令”的原则ท已经渗入了罗马法律学的每一个部门。必须了解,罗马的“衡平法”纵使在和“市民法”完全不同的时候,也始终是在同一个法院内执行的。“裁é判官”是普通法的大官吏,也是衡平法的席法官,并且一到“告令”展成为一种衡平规定时,“裁判官”法院立即开始适用它,以代替“市民法”的旧规定,或者与其同时适用,这样旧规定就不经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ฦ而直接或间接地被废弃了,其结果,当然只是法律与衡平完全不相融合而已,这种融合要直到查斯丁尼安改革时方才实现。法律学上这两ä个要素在技术上的分割,必然地造成了某种混乱和不便,而“市๦民法”中有些比较顽固的学理,则又是“告令”着者或释义者都不敢加以干涉的。不过在同时,在法律学的领ๆ域内,几乎没有一个角落没有受到“衡平法”或多或少的影响。它供给了法学家他所用的一切概括材料、所用的解释方法、他对原理的释明,以及大量的限制规定,这些规定很少受到เ立法者的干预,但却严密地控制着每一个ฐ立法法案的应用。

法学家的时期同亚力山大赛弗拉斯同时告终。从汉德林到这个皇帝时为止,法律在继续不断地改进着,正如现在在大多数大陆国家中一样,一部分通过审定的解释,一部分通过直接立法。但在亚力山大赛弗拉斯ั在位的时期,

“罗马衡平法”的展力量似乎已到了枯竭的时候,法学专家的延续也停止了下来。余下来的一部分罗马法律史是君主立法史,最后,则是试图把到เ这时为止已成为罗马法律学的这个庞大躯体编成法典的历史时期。这样一种最后的和最着名的试验就是查斯丁尼安的“民法大全”。

要把英国的和罗马的衡平法详细地加以比较或对照,是一件冗长可厌的事,但有必要提出它们所共有的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这样的。它们都倾向于、并且所有这类制度都是这样地倾向于和旧普通法第一次为衡平法所干涉时的那种状态完全一样的状态。这样一个ฐ时期是必然会到来的,就是原来采用的道德原则已经挥出了所有的合法的结果,于是,建筑在这些道德原则上面的制度,就会像最严峻的法律法典那样地生硬、那样地没有伸缩、那样地不得不落后于道德的进步。在罗马,这样一个时期正是亚力山大赛弗拉斯在位的时期;在这以后,虽然整个罗马世界正在经历着一次道德革命,但

“罗马衡平法”已停止扩展。英国法律史达到这同一阶段时,正是大法官厄尔顿爵士在职的时候,在我们的衡平法官中,他是第一个人不但不用间接立法的方แ法来扩大其法院的法律学,并且终其身致力于解释它和协调它。如果法律史的哲学会在英国被更好地理解,则厄尔顿爵士的贡献,将不会像同时代法学家对待它那样,一方面加以夸张而另一方面则不予重视。还有其他各种误解,曾生某种实际效果的,也许可能会得到避免。英国法学家很容易看出,“英国衡平法”是建筑在道德规则上的一种制度;但是却忘记了这些规则是过去几世纪的——而不是现在的——道德,忘记了这些规则已经几乎尽它们所能的受到了多方面的应用,并且忘记了它们虽然同我们今天的伦理信条当然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但它们并不一定同我们今天的伦理信条处在同一个水平上。

一般人对于这个主题所采用的各种理论并不完全,这造成了两种相反的误解。许多研究

“衡平法”的着者,看到了这个制度在今日的完整状态,竟然会明显地或暗示地自陷于这样一种矛盾的说法,即认为衡平法律学的始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