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三十二条终结审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质性测试的结果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
上审验。
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
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
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第十二条在验资过程中ณ,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
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
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发现误差,应提请被审验单位调整。如
被审验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
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做出相应记录,
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第四章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ๅ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
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验资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标题。标题统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
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
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
日期;
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
资事项ำ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范围段中应明确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
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公告
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发表验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明确说明截止至验资报
告日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
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
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
由。
第二十条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
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
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公告自199๗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๐号
——管理建议书
第章总则ท
第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编制和出具管理建
议书,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
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ๆ进行专门审核,并提出管
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
第二章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ຖ控制ๆ重大缺陷,应当
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
他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提出。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在审计过程中ณ注意到的内部ຖ控制缺陷以
及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ฦ注册会计师在审
计过程中注意到เ的,并非内部控制可能ม存在的全部缺陷。
管理建议书不应被视为ฦ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