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按照既ຂ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

证据时,应当实施ๅ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或无຀

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将有关样本视为误差ๆ。

第二十七条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

作为个整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แ法,推断审

计对象总体误差。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

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制ๆ度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

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三十条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

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

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

足以证实某审计对象总体特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199๗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ท第5号

——审计证据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ท。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

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

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

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办理。

第二章般原则ท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ษ,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第六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般而言,当审计证

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

证据的数量较多。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判断ษ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ว

要因素:

审计风险;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四审计过程中ณ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

符合性测试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九๡条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

主要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ๆ制度是否存在;

二相关内部控制ๆ制度是否有效;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贯得到遵循。

第十条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

主ว要事项:

资产负债在某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二资产负债在某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是否有未入帐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ำ;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

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致。

第十条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ຖ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

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

可靠。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