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的较大可能ม性。
区别在于:1้本罪只要求一般主体;而后者必须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2本
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å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๐被销毁、丢弃,而
指行为ฦ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ฦ会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陷害行为会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ำ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生。
的表示。侮辱方式可以分为ฦ三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
说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过于提前,导致较轻犯罪猥亵儿童罪的基本行为成为较
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不包括尚未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甲放火烧毁舞厅的行为ฦ虽然为ฦ骗取保险金创น
影响的,应当追诉。
本罪的行为ฦ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ฦ表
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
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ศ处罚金,并对其
关于决水罪的既ຂ遂标准,刑法理论上有财物浸没说财物被水淹没、物质毁损
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又符合其他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
研究罪刑é各论对于刑事司法、刑事立法与刑é法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重刑为死刑é时,只执行一个死刑é,不执行其他主刑。2数罪中ณ判处几个无期徒刑é或
应的刑é罚接近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刑罚。应当说,与责任相适应的刑é罚是一种惟一的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é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ท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
本书认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
五刑é事责任的承担由á不平等展为平等
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了以暴
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ฦ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既ຂ不是独立性说可以说明的,也
情之ใ心,有的由于惧怕刑é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ม
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ฦ,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
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ำ益之ใ间,不能
广。如果行人停留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在人车
或者,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ฦ人本欲杀死有害野兽,黑夜里误认为ฦ邻人为野兽而开枪
6参见日木村光江《主ว观的犯罪要素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l992年版,第4页。
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
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ม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ศ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着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ว观要
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
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ฦ人的主ว观心理状态、能否通过其他法律处理、能否合理地确
理念与未来可能生的生活事实的相互对应,而正义是基本的法律理念;成文刑é法是
禁止类推解释既ຂ可以由民主ว主ว义แ解释,也可以由预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
少法律文件形式上的缺点。通过解释,可以消เ除对法律技术手段和方แ法使用错误或
的体系;四是犯罪——刑é事责任的体系。本书认为ฦ,刑é事责任不只是犯罪与刑罚之间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
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
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๑收购违反规定
出售的木材的。在本书看来,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ใ一的,完全能够推定进而认定行为ฦ
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应当知道”。应当知道而实际上并不知道的,
不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果不能证明也不能推定行为ฦ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根据刑法第34๒5条第3款与第3๑4๒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é、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๕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ว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ๆ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ๆ造毒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走私、贩卖、运输、制ๆ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名与本节标题虽然相同,但范围并不相同,本节标题的罪名实
际上包括了所有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ฦ往
往包含在一个ฐ整体的犯罪行为ฦ中。有的犯罪分子在制ๆ造毒品后,又实施贩卖、走私、
运输毒品的行为,几种行为ฦ相互联系,形成为ฦ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当然,有的犯罪
人也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本罪的
基本特征如下: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ๆ造的必须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
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ม成瘾癖的药品。根据《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ใ兴奋或抑制ๆ,连
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众所周知,即使是微量的毒品,也具有显着的药理作用,连续使用会造成依赖性,
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且给整个社会造成危害。故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ๆ
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只要认定案
件中的物品是刑法规制对象的毒品,不管其质量如何、药理作用的程度如何、含有量
多少等,都应当认定为ฦ犯罪。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
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