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
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๐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
放任这种结果的生。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虽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
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ม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第五,由于
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40使用强力逼
幼女的,不成立qiangjian罪。
法体例之ใ下,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ฦ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认为教唆、帮助自
犯着作权罪而形成的侵权复制ๆ品而销售,并具有营利目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实施ๅ
造了条件,但他还没有开始实施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不能认为其行为ฦ符合
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明知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而
现为隐匿与销毁。隐匿,是指妨害他人依法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如上所述,单纯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只有当生产者生产了伪劣产品,
直接负责的主ว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é处罚。
本罪客观方แ面表现为实施ๅ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决水”是指使受到控制ๆ
依其他法条论处,不再适用刑é法第235条。这不仅肯定了法条竞合的存在,而且肯定
真正的附属刑法都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刑é事责任的规定,具体适用也应以刑é法典
二执行刑期条件
最高不能ม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ม过二十年。”“如果
存在,是一个点;之所以对一个犯罪人多判几天徒刑é或者少判几天徒刑,不致产生不
他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没有必要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规定过多的死刑é;于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响,从而达到预ไ防犯罪的结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通的历史事实。因此,预ไ
物品及自然现象承担刑é事责任,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会给社ุ会造成危害。近现代刑法
力方法致人伤害或者死亡。2๐显然,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
条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合理结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
不是从属性说可以说明的,更不是二重性说可以说明的。事实上,于我国现行的刑é事
胞兄的财产,故属于犯罪未遂。如果认定aທ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则适用弗兰克公式
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๐经不可能继续实施ๅ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刑é法虽
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ม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一般
混行的道路上,汽车司机负担着大部分危险,如果汽车造成行人死亡,则构成过失犯
准是刑é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既然某种行为并未被刑é法禁止,就不能ม因为ฦ行为ฦ人误认为
7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学研究》1้99๗1้年第1期。
制力是可贵的品质。有自制力的人都具有控制ๆ能ม力,但有控制能ม力的人不一定有自制
断。有人认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性与主
负有抢救义แ务的先前行为ฦ,从而视案情认定为不作为ฦ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
件的逻辑顺ิ序排列ต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但有两ä种不同主张。第一种主张是:“犯罪
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
定处罚范围等因素来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é罚处罚的程度。司法机
刑é法的规范性是指刑法向人们了行为ฦ模式以及遵循这些行为模式与否的法
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é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แ内进行
现,但现实的案件都是具体的,于是刑法规定与个案之间便存在距离。在这种情况下,
的一个ฐ中介,而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概ฐ念;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刑é事责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
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所采取的过激行为ฦ,不能ม轻易认定为本罪。
由于本罪属于聚众犯罪,故在认定过程中ณ,既要区分参与者与一般围观者,不能
将围观者认定为参与者;又不能ม将参与者均视为犯罪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参与者
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只有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才成立本罪。此外,聚众犯罪
往往造成致人伤亡、毁坏公共财物等结果,触犯其他罪名,对此应以一行为触犯数罪
名的想象竞合犯处理。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é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犯聚众扰乱ກ社会秩序罪的,对要分子处3年以
上7๕年以下有期徒刑é;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ำ。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
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ກ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刑é
法鉴于其危害程度的严重性,而将其规定为ฦ独立犯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纠集
多入强行进入、围攻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gcd
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๐9๗0条第2款规
定,犯本罪的,对要分子处5๓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๓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ຓ夺政治权利。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
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å重的行为ฦ。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生在公共场
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车辆通行的场所,所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生在机关、单位、团体的所在地、门前、院内等,所侵犯的
是生产、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本罪包括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行为,但这是指在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生一定混乱ກ时,抗拒、阻碍
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不以暴力、胁迫手段为要件,
因而与妨害公务罪存在区别。
根据刑法第2๐9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ฦ。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只有严重扰乱了社会
秩序,才成立本罪。行为ฦ是否严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从虚假危险物质的形态、投放
的场所、时间,以及行为ฦ所引起的社ุ会心理反应、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所导致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