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å重结果生的义务。
了使这种行为无罪,又在犯罪构成之外以其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á否认其犯罪性,于是,
自然犯与刑事犯的概念大体相同与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概ฐ念大体相同的分
犯罪,因而不具有刑é事违法性的场合。对于这种情形,如果将社会危害性理论贯彻到底,必然得出需要通过类推对于这
力就是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亦即‘实效’effi9cນyefficaທcy,
及既往,如果新า法有利于被告人,则ท可以溯及既ຂ往适用新า法。更有甚者,在新法处罚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แ的说明。像贝卡里亚那ว样,要求刑法规定明确到不
我国刑é法理论的通说明显受到了前苏联刑法学说的影响。在犯罪论方面,虽然将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了犯罪因果关系的性质。
由上可见,司法机关是先考察一般因果关系,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再
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如果行为ฦ成立犯罪,
作为一种结局,上述一般因果关系就成为犯罪因果关系。据此,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
的研究范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ฐ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研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掌握因果关系的以下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
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ม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
断。有人认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性与主
观性的统一。因为只有在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é法上
的因果关系。38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作为ฦ原因的行为的
主客观统一性。
二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ม在
原因之前存在。39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在危害结果生之ใ前的行为中寻找原因。但是
因果关系并非只是上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认定因果关系还需要考察其他特征。
三原因与结果的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ศ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ๆ约,形成了无数的因果链条。一
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
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ฦ与结果这对现象;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例如,司法机关现某种结果时,要查出谁
的行为ฦ引起了该结果,先研究这一孤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仅此还不够,
还要注意普遍联系,查明该行为是否由á他人的行为引起,查明该结果是否导致了另外
的结果。
四内容的特定性
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
40参见日西田典之ใ:《刑é法各论》,弘文堂1999年版,第2๐09页ษ。
41参见拙文:《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ว编:《刑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27๕0页以下。
与被引起的展过程。但在不少情况下,刑é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ฐ特定的展过程,
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例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
吓行为,使对方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分,向行为ฦ人交付财物。如
果行为人虽然实施ๅ了恐吓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因此产生畏惧心理,只是基于怜悯2๐-ๅb
或者其他原因财物时,则恐吓行为ฦ与对方财物之间不具有刑é法上的因果关
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40่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ศ长期争论的问题。本书在评介相
关学说的基础上,对刑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表一些看法。
一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在国外主ว要存在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论等学说,同一
学说内也存在不同观点。41
1.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ฦ,行为ฦ与结果之ใ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
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导致结果生的所有条件都是原因,而且都具有同
等价值,所以条件说也被称为等价说或同等说。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ฦ与结果之ใ间的
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例如,甲为ฦ了毒死
朋友乙,向装有红酒的酒杯中ณ投放毒药后,将酒杯放在自己家里的书架上,但碰巧丙
到甲家访问,现书架上杯中的红酒后一饮而尽而死亡。由á于甲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
行为ฦ,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竞合。条件关
系所说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例如,甲开车撞了乙,乙受伤的程度是将在
5小时后死亡,但2๐小时后乙被丙开车撞死。在此,作为条件关系的结果,是2๐小时
后的死亡结果,而不是5๓小时后的死亡结果。
条件说受到了批判,条件说的主张者相应地也做出了回答。
对条件说的批判之一是:如果采取条件说,就会扩大处罚范围。例如,甲打伤乙
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ณ被车轧死,甲的行为与乙๗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故甲对乙
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便不合理地扩大了处罚范围。条件说的回答是:条件说
虽然对因果关系的范畴确定得较广,但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因为是否受处罚,
不只是取决于有无行为、结果及其因果关系,还取决于有无故意与过失。在上例中,
甲对乙的死亡没有故意与过失,故不能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对条件说的批判之二是:即使主张由故意与过失限定处罚范围,但在生了构成
要件的结果时,也会扩大处罚范围。例如,甲意欲致乙死亡,便劝乙乘๖坐火车,期待
42请注意,只有条件说才主张中断论,其他学说不会提出中断ษ论。
乙๗在偶然的事故中ณ死亡,乙๗果真死于火车事故。甲â的劝说行为与乙๗的死亡之间具有条
件关系,但让甲承担刑事责任则不合理。条件说的回答是:虽然甲â具有杀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