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๗93年版,第12页ษ以下。
3๑7๕athuerkaufmann,recນhtsphilosopie,chbຘeck,199๗7s97ff
38苏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๗91年版,第67๕5页。
39林纪东:《法学通论》,台湾远东图书公司1้954年版,第89๗页。
表示与前段相反、例外等功能,故不能轻易指责条文的前后矛盾。例如,不能认为ฦ刑
法第13条的但书与前段相矛盾。
三、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ฐ念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像贝卡里亚那样,要求刑é法规定明确到不
允许解释的程度,3๑6固然是最理想的,但现实告诉人们这只是一种幻想,任何刑é法都
有解释的必要。
先,刑法内容是由文字表达的,刑法用语以普通用语为ฦ基础,这就决定了需要
解释。因为任何用语尽管核心意义明确,但总会向边缘扩展,使其外延模糊,需要通
过解释界定刑法用语的扩展边际;绝大多数用语总是具有多义性,需要通过解释明确
刑é法用语应取何种含义;用语随着时代展会产生新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说明刑é法
是否接受新า的含义แ;许多用语也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通过解释揭示其未尽
之意。不仅如此,“法律也不是仅由简单的日常用语意义取得其概ฐ念,因为法律必须
在构成要件中定位、决定和评价,即法律必须以当为作基础,故法律概ฐ念经常都会或
多或少地表现出规范意义。”3๑7๕除了规范的概ฐ念之外,刑法中甚至还存在纯粹的价值
概ฐ念。只有通过解释,规范概ฐ念与纯粹的价值概念的含义才得以明确。
其次,刑法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并且力求简短,因此,刑法所规定的各
种犯罪类型,都是对犯罪现象进行抽象的结果,而不可能详尽叙述各种犯罪的具体表
现,但现实的案件都是具体的,于是刑é法规定与个案之间便存在距离。在这种情况下,
要将刑法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必须ี解释刑法的规定。
再次,刑法不可避免存在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的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
要克服刑é法缺陷就必须进行解释。“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有助于消除确切地说是减
少法律文件形式上的缺点。通过解释,可以消เ除对法律技术手段和方แ法使用错误或
不当的情况,消除法律文件文体的缺点。”3๑8
最后,刑é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同时又必须ี适应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需要。要
使稳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展变化的形势,就依赖解释。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言:
“社会现象,不但在横的方面复杂多歧,在纵的方面,又复变化靡常,白云苍狗,日
新า月异,今日法律所规定者,来必能适用于明日的社会现象,而法律又未便朝令夕改,
时时变更,欲期固定法律,能够适应变动的事实,亦有待于法律的解释。”3๑9
刑é法解释的必要性说明了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刑é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
法规定的含义แ与精神;有利ำ于刑法的正确实施ๅ;有利于克服刑é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
40่参见拙着:《刑é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๗5年版,第205页以下。
刑é法的展和完善。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消极
地、被动地去现立法者的原意。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
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1立法原意并不十
分明确,因为ฦ立法者不是一个ฐ人,而是一个集体。即使是一个ฐ人立法,探求立法原意
也是一个ฐ自我认识的过程,自我认识也是一种解释,它不比其他的解释容易。2刑
法一经制定,它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立法原意产生距离,需要根据用语的客观含义
做出解释。3๑刑法是成文法,它通过语词表达立法意图,所以,解释者应当通过立
法者所使用的语词的客观含义แ来现立法意图。4๒刑é法具有稳定性,但它同时必须
适应社ุ会展的需要,追求立法原意必然不能适应社ุ会展的需要,从而影响刑法的
生命力。5探求立法原意,往往导致探求起草者的原意,起草者成为ฦ刑法的有效解
释者,但这容易形成人治,而不利于法治。6๔立法原意也可能ม存在缺陷,探求立法
原意则ท不利于克服立法原意的缺陷;只有进行客观解释,才有利于刑法的完善。7
进行客观解释,并不违反罪刑é法定原则。因为ฦ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
具有外部ຖ形式的刑法,而不是存在于立法者大脑中ณ的内心意思。不过,在根据文字的
客观含义只能得出荒谬的结论时,则ท应根据相关资料探求立法原意,使解释结论明确、
正当、符合刑法目的。总之ใ,刑法解释应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
荒谬时,才应采取主ว观解释。40
刑é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刑法又是以文字做出规定的,因此,刑法解释不能
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แ,否则便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刑法以保护法益为
目的,所以,刑é法解释不能违背保护法益的目的。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所以。刑
法解释不仅不能违反宪法,而且必须自觉地以宪法为ฦ指导进行解释。合宪性解释不只
是一种解释方法,更重要的是解释原则:对刑é法条文的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宪法;如果
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无论如何都得出违反宪法的结论,那ว么เ该条文就是违宪的;对于
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使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ฦ犯
罪。
二刑é法解释的效力
对刑法的解释结论并非都具有效力。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
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
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正式的
刑法解释,即由á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正
式的刑é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通说认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é法或相关
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é法施
4๒1参见日高桥和之:《立法、行政、司法的观念的再探讨》,载《ジュリスト》1998๖年第5期。
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生歧义แ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在本书看来,前两种能否称为立
法解释,还大有研究的余地。因为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本身就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如
果说解释性规定都是立法解释,那么เ,刑法第1้3条、第14๒条、第15条关于犯罪、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规定,也都是立法解释。结局,几乎整部刑法都是立法解释,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刑é法的起草说明,只是立法理由的简短说明;立法机关所审议和
通过的是刑法本身,而不是起草说明。后一种解释是标准的立法解释,新刑法颁แ布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é法第9๗3๑条、第2条、第294๒条、第313๑条、第3๑42条、第3๑84๒
条第1款、第41้0条中的有关概念以及渎职罪的主体等做出过立法解释。但这种立法
解释,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还值得研究。